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2-037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4,485,244.64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491民初3974号),横琴法院就融资租赁公司与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鸿科技”)、李宏斌、董泽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融资租赁公司与诚鸿科技达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为此签订多份书面合同。李宏斌作为诚鸿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在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时,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诚鸿科技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董泽宇亦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部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诚鸿科技却屡屡延迟支付租金、服务费等应付款项,甚至出现拒付的情形。融资租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7月6日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诚鸿科技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要求李宏斌、董泽宇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泽宇、李宏斌一案,横琴法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诚鸿科技董泽宇、李宏斌提起反诉,横琴法院予以受理。横琴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七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81,76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为71,839.44元;②以681,76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28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42.38元。
3、被告(反诉原告)李宏斌、董泽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766.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负担7,915.21元(本诉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足额预交47,682元,本院予以退回7,915.21元,本诉被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915.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横琴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91民初3974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