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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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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资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1、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上述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彦、周飞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周彦、王继通、LIU ZEYU、MIAO XIAOYU、李振华、吴新元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将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从中微半导处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发行人董事YANG YONG、周彦、周飞、王继通、LIU ZEYU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将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从中微半导处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控股股东YANG YONG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公司在Soc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行业地位;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内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2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承诺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依据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三、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承诺

“(一)中微半导主要从事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独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现有业务、产品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品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二)本人担任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在中微半导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承诺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即: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间接从事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以避免对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中微半导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但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竞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中微半导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3、若有第三方向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承接。

(三)在本人担任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中微半导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中微半导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

(四)在本人担任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承诺不会利用中微半导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中微半导及中微半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本人担任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彦、周飞承诺

“(一)中微半导主要从事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独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现有业务、产品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品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二)作为实际控制人,在中微半导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承诺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即: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间接从事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以避免对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中微半导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但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竞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中微半导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3、若有第三方向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控制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承接。

(三)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实际控制人期间,如中微半导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的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控制的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中微半导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控制的公司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

(四)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承诺不会利用中微半导的大股东地位损害中微半导及中微半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中微半导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ANG YONG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中微半导(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中微半导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中微半导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微半导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中微半导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中微半导及中微半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中微半导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中微半导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将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中微半导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微半导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中微半导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中微半导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中微半导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彦、周飞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中微半导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中微半导(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中微半导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中微半导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微半导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中微半导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中微半导及中微半导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中微半导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中微半导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将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中微半导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微半导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中微半导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中微半导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中微半导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中微半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中微半导(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中微半导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中微半导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微半导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中微半导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中微半导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中微半导的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中微半导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中微半导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微半导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中微半导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中微半导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中微半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中微半导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中微半导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关于社保缴纳情况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关于社保相关承诺

“1、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充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足额补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偿还。

2、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被追缴费用及滞纳金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产生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足额补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且无需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偿还。”

十一、关于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YANG YONG、周彦、周飞关于公积金相关承诺

“1、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足额补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偿还。

2、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被追缴费用及滞纳金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产生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足额补偿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且无需中微半导及其子公司偿还。”

十二、本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②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间接持有本公司极少量股权外,本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情形。保荐机构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如下:

“因本所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