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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48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3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30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富宝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涉及的71.2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权限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进行回购,因本次回购前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将回购价格调整为6.9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因待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需向债权人发布通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权限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4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3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30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金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22万股,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对该1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是基于已实施的权益分派行为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董事会有关本次回购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总额不超过21,000万元人民币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0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公司将发布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的简要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均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原计划向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234.2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8名员工限制性股票204.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0万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及回购注销

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9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02.85万股,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8名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该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3.70万股,回购价格7.07元/股。公司已于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该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该次回购办理完毕后,激励计划剩余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1人,共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9.15万股。

2、预留授予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6月3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万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为5万股,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的批准情况

2022年8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依照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涉及的71.2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7月25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剩余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1人,共持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89.15万股,其中,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7人,共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8.05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22万股;其余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该等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将全部被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此次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有关事项,并同意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及相应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22万股,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按照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回购价格为6.9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实施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人变更为159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4.25万股变更为202.85万股。公司已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8名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该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3.70万股,回购价格7.07元/股。公司已于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该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6月3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万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为5万股,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2年8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涉及的71.2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时按回购价格6.95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调整

(一)回购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回购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上述需调整回购数量的事项,公司按初始授予数量回购该14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10万股。

2、回购价格调整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了《力鼎光电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0.12元/股(含税)。前述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年2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约定,派息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调整结果

依照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07元/股-0.12元/股=6.95元/股。

(4)调整后回购价格的适用情形说明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在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后,未发生须再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情形之前,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再次触发回购事项,公司将按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6.95元/股实施相应回购注销程序。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上述股本变动情况未考虑本次同步实施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后造成的股本变动影响;

2、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的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按激励计划规定对该等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予以回购注销,并根据公司已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调整相应回购价格的事项,以及对应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和回购价格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回购注销该1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回购价格为6.95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对该1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是基于已实施的权益分派行为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董事会有关本次回购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2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按照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编号:2022-051)。

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11.10万元,总股本将减少11.1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0,744.15万元减少至40,733.05万元,公司总股本将由40,744.15万股减少至40,733.05万股。

因本次回购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或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18日(工作日8:00-11:45;13:00-17:00)

3、联系人:马延毅

4、联系电话:0592-3136277

5、邮箱:stock@evetar.com

6、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3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

● 投资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类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期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金额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21,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71.65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至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www.sse.com.cn)的《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80.8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余额20,700万元,募集资金理财专户余额1.43万元。

(四)投资方式

1、受托方情况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或可灵活申购赎回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投资品种。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实施方式

本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投资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二、审议程序

2022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的对象将选择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并保证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并由证券部门及时予以披露;

4、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五、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总额不超过21,000万元人民币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进行投资产品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性高、有保本的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也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保荐机构对力鼎光电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