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至2022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6,961,939股,占截至2022年7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9.7978%。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85,625,000股,占截至2022年7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9.44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股份1,336,939股,占截至2022年7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56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36,939股,占截至2022年7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56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其中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中银律师事务所康竟之先生、张晓强先生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2%;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53%;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2%;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53%;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康竟之、张晓强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31日以电话、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8月4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东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股票价格走势等因素,董事会决定将“永东转债”(债券代码:128014)的转股价格由12.31元/股向下修正为11.49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2年8月5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关于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修正前“永东转债”转股价格:12.31元/股
修正后“永东转债”转股价格:11.49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生效日期:2022年8月5日
一、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概述
1、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披露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12.31元/股*90%=11.08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二、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审议程序
1、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支持公司长期发展,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三、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10.02元/股,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11.49元/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91元,股票面值为1元/股,本次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11.49元/股。
2、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股票价格走势等因素,董事会决定将“永东正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2.31元/股向下修正为11.49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2年8月5日。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7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公司2022年7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2年7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在2022年8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至2022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86,961,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978%。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85,6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417%。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董事,部分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其中公司总经理苏国贤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列席。
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36,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6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36,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36,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61%。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刘东竹、刘东玉、监事毛肖佳、陈玉杰本所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3%;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永东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7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3%;反对1,21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鹏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晓强 康竟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