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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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建设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
项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2022-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建设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

项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或“公司”)近期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管理局正式签署《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设立子公司开展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该项目将依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在传感器气敏薄膜材料、可降解纤维材料、聚合物薄膜加工等方面进行技术研发,针对我国碳中和领域面临的关键技术瓶颈,在节能降碳技术、循环经济、新能源材料技术开发和利用、二氧化碳减排监测和项目信息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攻关、工程化示范和产业化转化等工作。

●本次项目投资设立子公司名称:安徽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子公司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上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完善公司在减污降碳、循环经济、新能源材料、二氧化碳监测等方面的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客户基础上的服务延伸,元琛科技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管理局就投资建设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签署了《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拟在合肥市高新区建设投资设立子公司并开展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

根据元琛科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P4JBP2T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A3A4栋6楼658室

5、法定代表人:蒯贇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合作双方:

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管理局;

乙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由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计院将依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性能MEMS气体传感器气敏材料、可降解纤维材料、聚合物薄膜材料加工等方面进行技术研发,针对我国碳中和领域面临的关键技术瓶颈,在传统高耗能产业节能降碳、新能源材料技术开发和利用、二氧化碳减排和监测和项目信息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攻关、工程化示范和产业化转化等工作。

3、基于双方约定,经甲方认定,在本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和协议约定时,甲方对项目提供以下支持政策: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项目获批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项目申报上级各项政策。

(3)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项目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担保机构,争取资金支持。

(4)除本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外,乙方项目若符合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均可享受。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则应按新政策执行。

(5)上述相关支持政策若遇重复,乙方及项目公司以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

4、项目公司:乙方在高新区新成立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高新区的实际经营年限不低于1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3个月后起算)。项目公司不得在协议期内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进行义务的规避和利益的实际转让,项目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时,必须与相关关联方明确权利义务的转移和接续事宜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未来将随着项目发展情况逐步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建设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存在的风险提示

子公司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上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2、安徽元琛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