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40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743,002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的比例21.9070%;公司5%以下股东玉环元豪贸易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浙江元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豪贸易”)持有公司股份 712,740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的比例0.3203%;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勇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灵辉先生、监事叶伟明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0,500股、221,700股、264,300股,分别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的比例0.1980%、0.0996%、 0.1188%。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449,9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00%;元豪贸易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本数)712,74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含本数)0.3203%;刘勇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本数)110,1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含本数)0.0495%;陈灵辉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本数)55,400股,即不超过股份总数的(含本数)0.0249%;叶伟明先生本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本数)66,000股,即不超过股份总数的(含本数)0.0297%。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并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并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截至2022年6月 3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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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经营发展需要,浙江元豪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玉环元豪贸易有限公司;2、上述股份来源中,股东其他方式取得为公司发行上市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方式取得为刘勇先生、陈灵辉先生、叶伟明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通过元豪贸易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上表中持股比例以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222,499,802 股为基数计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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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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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3、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上表中减持比例以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222,499,802 股为基数计算。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后);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6)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2、元豪贸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元豪贸易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元豪贸易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元豪贸易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元豪贸易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元豪贸易的股东郑连松、郑念辉、郑连平、叶伟明、方年锁、刘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元豪贸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灵辉、张劢(2020年9月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杨华珍(2017年9月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李振辉(2020年5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王才珊(2017年9月届满不再担任公司高管)、杨军(2017年9月届满不再担任公司高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陈灵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如下承诺:
(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后);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刘勇先生、叶伟明先生除作为元豪贸易的股东作出承诺外,无其他承诺事项。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本次减持计划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