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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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2022-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2-043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2,743,4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8,764.81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2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2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5638550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18号),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319.34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3.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09.34万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76.6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52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隆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湾贸易”)作为“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7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4日与隆湾贸易、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隆湾贸易、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8月4日,隆湾贸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隆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5013312,截至2022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