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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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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和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主要系项目处于建设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补充流动资金和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一期)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产生活期存款利息,该部分利息投入使用,因此实际投资额比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大。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情况,但存在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况。经公司2021年2月8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706.8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65号《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7,061.94万元,更好的满足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要,降低资产负债率,有效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以及行业竞争力,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22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2,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募集资金尚未归还。

2021年2月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月11日,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5,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 55,190.2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60.2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3,190.28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2,000.00万元。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99,061.94万元,未使用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55.71%,该等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投资项目。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十一、上网公告附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22年6月30日,部分相关设备已完工,结转固定资产金额为353.57 万元,生产线尚未完工,尚未投产

[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部分相关设备已完工,结转固定资产金额为714.61万元,研发中心尚未完工

[注3]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投入资金

[注4]截至2022年6月30日,房屋建筑物及生产线已转固,结转固定资产金额为23,808.88万元

[注5]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8,000.00万元的金额中包括了应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故此处按扣除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938.06万元的净额列示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尚未完工,尚未投产,因此暂无法核算效益。

[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尚未完工,尚未投产,因此暂无法核算效益。

[注3]截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尚未投入资金开始建设,因此暂无法核算效益。

[注4]截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尚未投产,因此暂无法核算效益。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 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 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及说明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22年11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用于测算相关数据,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汇率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4、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万元;

5、假设公司2022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且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6、假定不考虑2022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考虑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7、根据情景分析的需要,假设公司2022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1年相应经审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以下列三种增长率进行测算:(1)无增长;(2)增长10%;(3)增长20%;

8、测算时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0、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影响,不考虑包括股份回购在内的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11、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预测财务指标影响情况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建设期后方能逐步体现,因而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分析,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作为CDMO领域的领先企业,主要致力于为国内外创新药公司及新药研发机构提供创新药在研发、生产方面的CDMO一站式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产能及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将进一步提升公司CDMO综合服务水平,夯实对客户全药物研发阶段项目的一站式服务能力,强化对大型客户商业化生产阶段项目的持续服务能力,对公司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夯实市场领先地位、实现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4,083名在职员工,其中184名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1,003名获得本科学位。在专业构成方面,公司拥有技术人员932名,生产人员2,122名,销售人员96名,财务、行政及质量人员933名。公司将继续通过招聘、培训、晋升等方式留任优秀人才,以维持公司高水准的服务、行业领先的专业地位,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现有人才储备和员工结构能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引擎,不断扩大研发规模,优化创新药临床早期的工艺开发和生产技术,提高医药研发创新能力,助力客户提升研发效率,助推创新药快速上市。绿色化学制药技术方面,公司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手性催化技术、手性合成技术、微反应器技术、生物催化技术等众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技术,成功研究开发了绿色催化、合成技术,大幅降低了三废排放和能耗,为公司建立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绿色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模式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3、市场储备

公司作为CDMO领域领先厂商,致力于为国内外创新药公司及新药研发机构提供创新药在研发、生产方面的CDMO一站式服务,服务客户覆盖 Novartis、Roche、Zoetis、Gilead、第一三共等国际知名制药企业,以及贝达药业、和记黄埔、艾力斯、海和生物、绿叶制药、华领医药等国内知名创新药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具备较为充足的市场储备。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二)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CDMO领域的领先企业,主要致力于为国内外创新药公司及新药研发机构提供创新药在研发、生产方面的CDMO一站式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产能及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将进一步提升公司CDMO综合服务水平,夯实对客户全药物研发阶段项目的一站式服务能力,强化对大型客户商业化生产阶段项目的持续服务能力,对公司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夯实市场领先地位、实现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本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的保障措施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为保障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基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七、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两次,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通知,涉及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停复牌业务操作不熟练。(2)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年2月13日,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个别数据列示有误,信息披露不准确。(3)信息披露不完整。2018年6月8日,公司提交子公司临时停产公告,未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内容完整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一一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通知,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在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对相关责任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2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29日

至2022年8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8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内送达,传真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登记地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邮政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邮政编码:318000

联系人:林辉潞、王贝贝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传真:0576-88706788

登记邮箱:603456@jiuzhoupharma.com

(三)登记时间:2022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10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9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9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8月16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91元/股调整为15.71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8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部分解锁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同时,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750,000股,解锁上市日为2021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4月19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10、2022年8月4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46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6月3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7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8.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5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1年7月12日实施。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60元/股调整为21.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办理缴款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30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为123.4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7、2022年4月19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1.4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8、2022年8月4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1.40元/股调整为21.15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1.1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实施。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2020年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内容

1、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15.71-0.25=15.46元/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

2、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21.40-0.25=21.15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1.40元/股调整为21.15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40元/股调整为21.15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40元/股调整为21.15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九洲药业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九洲药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10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9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9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8月16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91元/股调整为15.71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8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部分解锁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同时,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750,000股,解锁上市日为2021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4月19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10、2022年8月4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46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6月3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7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8.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5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1年7月12日实施。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60元/股调整为21.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办理缴款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30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为123.4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7、2022年4月19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1.4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8、2022年8月4日,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1.40元/股调整为21.15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1.1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15.46元/股的回购价格,对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1.15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867,882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认为:

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九洲药业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九洲药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2年8月4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鉴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15.46元/股的回购价格,对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1.15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867,882元人民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46,200元,由834,300,730元变更为834,254,53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834,300,730股变更为834,254,530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2、申报时间:2022年8月5日起45天内(9:3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林辉潞、王贝贝

4、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5、传真号码:0576-88706788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由公司回购注销的60,4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注销手续,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发生相应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2020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鉴于股东大会已对董事会授权,因此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下转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