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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2022-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黄锦光、黄润楷、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明,黄锦光在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黄润楷在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关联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黄锦光、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5日

(联系人:石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132)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