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121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8月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九号仁和广场写字楼 1204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匡志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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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1,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9%;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提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1,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9%;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41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0%;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12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1,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9%;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提案4.0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1,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9%;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提案5.00 关于收购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1,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11,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9%;弃权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上述提案1至提案3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4至提案5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蒲舜勃 毕志远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