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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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55 3600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 5003
传真:0755-2383 5861
项目组成员:叶兴林、王国梁、鲍奕旻、许唯杰、卢宇
(四)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建民、黄志业、樊芝
电话:021-6339 1166
传真:021-6339 2558
(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张平、万晶、郭曦、朱园园
电话:020-2805 9088
传真:020-2805 9099
(六)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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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志业、樊芝
电话:021-6339 1166
传真:021-6339 2558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视源股份;股票代码为:002841;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上述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以2022年7月25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形,结合本次发行获配情况估算,实际以股权登记日登记后结果为准。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仅为预计,实际情况应以股份登记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原股东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状况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将会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交互智能显控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打造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造生产线,既是公司生产模式的完善和补充,也是顺应全球制造业发展趋势下的转型升级,有利于公司将长期以来的研发优势充分转化为智能制造优势,提升公司整体的生产制造综合能力,扩大竞争优势,保持行业龙头地位。公司业务及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除正常人事变动外的其他变化。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
注1:发行前数据源自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
注2: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注3: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注4:发行前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2021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计算;
注5: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注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1年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注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1年和2022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995,494,337.0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交互智能显控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视源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票认购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视源股份与广发证券签署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聘请广发证券作为视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上市,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广发证券指定伍明朗、吴楠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视源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视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规定,视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视源股份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承销及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1、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2、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的办公地点查阅。
3、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行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