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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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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2-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5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于2022年5月4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3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进行逐项落实。截止目前,《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正在加紧推进中。

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风险警示的,上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回复《问询函》期间不计入上交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加紧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将在公司回复相关公告后,视情况于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交所的审核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澄星集团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5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以下简称“曲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2)云03执466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临2022-154)。现就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涉诉情况

2021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就宣威磷电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告:临2021-102)。

2021年11月23日,曲靖中院就宣威磷电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李兴未能收到开庭通知无法出席,曲靖中院延期开庭。

2022年2月8日,澄星集团被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澄星集团管理层按照要求向澄星集团管理人移交了上述纠纷一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

2022年2月14日,澄星集团管理人向曲靖中院寄发《中止审理告知函》。曲靖中院收到告知函后与原告曲商行进行沟通。曲商行表示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程序中仅主张宣威磷电和李兴的还款及担保责任,并要求尽快开庭审理。

2022年2月21日,曲靖中院就宣威磷电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第三项判令被告李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公司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初180号】(详见公告:临2022-069)。

二、执行情况

2022年8月8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李兴与曲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2)云03执466号】。

三、与公司关联情况

1、上述纠纷一案的借款主体为宣威磷电,《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仅针对宣威磷电和李兴,签署《判决书》判项及《执行通知书》并不涉及母公司。

2、公司和解程序仅针对是母公司(法人主体),宣威磷电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并未纳入和解程序范围。

经公司自查,上述借款不存在资金被占用情况。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