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人民币,下同),减除发行费用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436,386,093.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
注:各项项目的金额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主要为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进行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相关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规模,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相关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规模,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0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菲沃泰纳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深圳”)进行增资,其中9,000万元为注册资本,2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已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人民币,下同),减除发行费用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436,386,093.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按比例分配调整募集资金并投入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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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菲沃泰深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菲沃泰深圳。根据该募投项目预计实施进度,公司拟先使用该募投项目投资额人民币29,000万元向菲沃泰深圳进行增资,其中9,000万元为注册资本,2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深圳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对深圳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菲沃泰深圳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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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对象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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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菲沃泰深圳将针对上述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菲沃泰深圳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要求,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规范、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0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菲沃泰深圳进行增资,其中9,000万元为注册资本,2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已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菲沃泰深圳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菲沃泰深圳增资,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保荐机构意见
中金公司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91.5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0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386,093.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经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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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情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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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支付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以上置换方案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91.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菲沃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091.5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菲沃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0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386,093.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2022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10904963310888),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总部园区项目”和“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作为“总部园区项目”的实施主体,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8月11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菲沃泰纳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深圳”)作为“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8月11日,公司及菲沃泰深圳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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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总部园区项目”。
甲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070122000329778,截至202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总部园区项目号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是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甲方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菲沃泰纳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1858888888,截至202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是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负责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868,08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54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4,914,370.0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386,093.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1,604,267元增加至335,472,356元,总股本由251,604,267股增加至335,472,356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启用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已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修订《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并将其变更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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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韦庆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相关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规模,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不超过上述额度的范围内,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4,914,370.06元,减除发行费用118,528,277.0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436,386,093.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2、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且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质押。
3、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超过前述额度的范围内,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
3、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超过前述额度的范围内,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收益分配
通过对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对此,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3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6.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柏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柏菁女士具备履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510-83897881
传真:0510-83897664
邮箱:ft-board@favoredtech.com
办公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东环路18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附件:简历
柏菁,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等。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担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4月至2022年3月担任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2年5月加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柏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柏菁女士已承诺将于近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