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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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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71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834,985.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0304民初40684号)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提起诉讼。

1、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润泰供应链(受信人)与原告光大银行(授信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151804001,协议约定,授信人同意给于润泰供应链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其中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09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高伟、被告四杨学强、被告五蔡昌富同光大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自愿为润泰供应链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光大银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润泰供应链与光大银行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签订了《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贷款行(光大银行)向借款人润泰供应链提供的任何授信和融资。协议还约定:光大银行同意为润泰供应链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其中包括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

2018年7月18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润泰供应链向光大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肆拾万元,押汇期限为90天,年利率为3%,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光大银行于2018年7月19日按照润泰供应链的要求将340万美元付至润泰供应链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贷款。如润泰供应链未能按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逾期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2018年7月24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润泰供应链向光大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玖拾万元整,押汇期限为90天,年利率为2.66%,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光大银行于2018年7月26日按照润泰供应链的要求将390万美元付至润泰供应链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如润泰供应链未能按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使其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2、诉讼请求:

①判令光大银行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2018年7月19日向润泰供应链发放的贷款3,400,000美元立即到期,润泰供应链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400,000美元及利息17,000美元,合计3,417,0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4.5%计至实际结清日),润泰供应链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判令光大银行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2018年7月26日向润泰供应链发放的贷款3,900,000美元立即到期,润泰供应链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15,272.83美元,合计3,915,272.83美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3.99%计至实际结清日),润泰供应链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判令公司、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对上述债务向光大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判令由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8)

3、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4民初40684号),判决如下:(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金34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8年9月17日为17,000美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金39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8年9月17日为15,272.83美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99%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 9月1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1)。

4、2021年3月22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2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2)。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2年8月11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分四期向光大银行归还欠款,第一期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光大银行还款人民币30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定增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光大银行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光大银行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光大银行还款人民币26,534,985.55元。

2、经公司向光大银行提出书面中请,双方协商一致,在公司履行完毕第一期还款义务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光大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

3,如公司按照本条款第1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的,则视为公司已履完毕《40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全部还款义务,光大银行于公司最后一笔款项实际到达光大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对公司的结案申请书。

4、如公司未按本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向光大银行付清任意一期款项的,光大银行有权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以归还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中请冻结、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