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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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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2-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27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9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何宏满、汝添乐、章绍毅、陆震虹、张军、段金朝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详细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公司制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何宏满、汝添乐、章绍毅、陆震虹、张军、段金朝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或确认文件;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 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期限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何宏满、汝添乐、章绍毅、陆震虹、张军、段金朝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同意票 9 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五、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原 5 万元/人/年(含税)调整为 6 万元/人/年(含税),年度津贴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发生的交通和住宿等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 9 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六、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详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028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9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月娥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二、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三、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03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31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8月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8月31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8 月 24 日。

(七)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详见附件 1: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2.上述议案1.00、2,00、3.00已经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及第九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议案4.00、5.00已经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1.00、2.00、3.00、4.00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5.00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8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证券部。

(四)登记手续:

1、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详见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五、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因此,根据该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股东如拟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通知中的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请填写《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并于本次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送达。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军 张群山

联系电话:0551一64846153

传 真:0551一64846000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30051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3.有效期限: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剪报均有效)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153”,投票简称为“丰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8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29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2年8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公司推行本激励计划时,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1,214.12万股的7.048%。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预估)。

六、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0】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30】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每一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1,214.12万股的7.048%。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1,214.12万股的7.048%。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每股【4.13】元(预估),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42】元的50%,为【4.121】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10】元的50%,为【4.105】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计划在未来三个业绩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进行当期的解锁,即个人年度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业绩考核可解锁比例。当期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8.23】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测算得出限制性股票实施而形成的股权激励成本为9020万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测算,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③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④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工作需要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的,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仍需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153 证券简称:丰原药业 公告编号:2022一03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结淼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 年8月3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及声明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结淼,基本情况如下:

陈结淼先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教授。历任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安徽华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员、安徽省检察院法律专家咨询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专家咨询员、合肥市仲裁委仲裁员、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现任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声明

本人陈结淼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法定代表人:何宏满

董事会秘书:张军

公司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16号

邮政编码:230051

联系电话:0551--64846153

传真:0551--64846000

互联网地址:http://www.bbcayy.com

电子信箱:xlyyzj@163.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2022 年8月1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1)。

四、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召开的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五、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8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张军、张群山

邮政编码:230051

联系电话:0551-64846153

公司传真:0551-64846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 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结淼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4、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证券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