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22-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48.444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43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848.4443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1,848.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76%,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443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安信证券”)负责包销。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的重点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1、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443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余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 本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8月17日(T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根据2022年8月19日(T+2日)公告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 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申购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22年8月16日(T-1日,周二)9:00-12:00;

二、网上路演网址:中证路演中心(https://www.cs.com.cn/roadshow/);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5日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二、专业名词释义

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黄成龙、齐茂松、李伟、杜恩典、郭明昭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和袁玉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单位/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达成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依次为:公司自愿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新经济下产业发展浪潮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发行人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就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进一步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控股股东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发行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八、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一)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制定〈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重大风险提示

(一)存货规模较大及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0,599.92万元、20,371.96万元和15,170.08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2.64%、46.55%和29.43%。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原材料等。虽然发行人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如产品滞销、销售价格下降等情况,发行人将面临进一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代工生产的风险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逐步加大成品采购规模,代工生产产量占公司当年总产量的比例由47.21%上升至69.35%。虽然国内小家电行业制造技术较为成熟,可供选择的代工厂商数量众多,公司不存在对代工厂商的重大依赖,但若代工厂商产品质量或供应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将导致公司需更换代工企业,一方面将影响公司的生产计划及交货,另一方面遴选和评定代工厂商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公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及多功能锅类产品的销售是发行人收入及利润的主要来源,收入及毛利占比均达80%以上。近年来,发行人不断拓展新产品,增加电烧烤类、料榨类等产品,并将产品进一步拓展至家居及非电领域,产品结构不断完善,但短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仍将主要依赖于电饼铛类、空气炸锅类及多功能锅类产品的销售。若未来相关产品市场及竞争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无法保持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则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五金原材料及五金制品、电子元器件、塑料原料、塑胶及玻璃制品、包装材料等。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自主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26%、85.84%、81.87%,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水平将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毛利率。未来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大幅增长,则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子公司廊坊利仁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编号为GR201813001129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报告期内均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廊坊利仁已于2021年4月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已完成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证书编号为GR202113001664。

此外,廊坊利仁享受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599.57万元、989.35万元和456.99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5.93%、14.91%和7.03%。若未来由于自身条件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评定标准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65,514.52万元,同比下降9.2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90.44万元,同比下降2.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320.85万元,同比下降5.36%。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系主要系上年度疫情“宅经济”导致小家电产品需求较为旺盛,线上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导致基数较高,本年度行业整体需求出现暂时性回落所致。小家电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如果发行人未来受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成本管控不力、产品研发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将面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2SYAA10281号审阅报告。

根据上述审阅报告,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33,504.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5%;净利润3,620.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49.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2%。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良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地区、税收政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1-9月经营情况预计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等,2022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47,560.00-49,340.00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9.02%-13.0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100.00-4,240.00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13.70%-17.5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895.00-4,036.00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9.11%-13.06%。上述2022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48.4443万股

4、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5、每股发行价格:19.75元

6、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6.59元/股(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5元/股(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市净率:2.1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0、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11、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立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3、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36,506.77万元

15、预计募集资金净额:32,490.41万元

16、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计4,016.36万元,其中: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2,555.47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610.85万元,律师费用370.7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9.62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39.66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利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

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设立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利仁有限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8,429,057.20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36,9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5年11月19日,公司就上述整体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及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由利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改制设立时承继了利仁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10.4445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1,848.4443万股(含本数)股票,且占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25%(含本数)。

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齐连英女士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二)股东持股情况

1、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8名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2、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3、外资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宋老亮直接持有公司63.02%的股份,持有利仁投资2.00%的合伙份额;齐连英直接持有公司21.36%股份,同时担任利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4.697%的合伙份额;宋老亮与齐连英二人为夫妻关系。

公司股东史福忠与袁玉梅系夫妻关系,分别持有公司0.34%、0.13%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产品

(一)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从事厨房小家电与家居小家电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以自主品牌“利仁Liven”系列产品为核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生活的创新型小家电企业。

发行人母公司主要负责品牌运营、全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与销售,子公司廊坊利仁与顺德利宁主要负责产品内部结构开发、原材料采购与自主生产。公司当前整体已形成了集品牌运营、产品设计与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业务布局,建立了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营销体系。公司始终秉承着“好产品与百姓共享,专业铸就品牌,服务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小家电产品与更好、更便捷的厨房生活解决方案。

(二)主要产品及服务

1、厨房小家电

(1)电饼铛类

电饼铛是一种上下两面同时加热以达到烹饪食物目的的厨具。电饼铛又叫煎烤机,除了常用来制作烙饼、锅贴、玉米饼等面食,电饼铛亦可用于制作烧烤、铁板烧、烤鸡翅等,公司电饼铛类产品中主要包括电饼铛、薄饼铛。

(2)空气炸锅类

空气炸锅是一种可以用“空气”来进行油炸的厨具,其原理是利用空气代替热油,以热风形成内部急速热流循环烤出食材自身油脂以达到煎炸效果。近年来,空气炸锅凭借其便捷的操作模式、健康的烹饪方式逐渐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3)多功能锅类

公司多功能锅类产品主要包括电火锅、多功能料理锅、烧烤涮锅等。

(4)电烧烤类

公司电烧烤类产品主要包括电烧烤盘、烤串机、烧烤架等产品。电烧烤盘是一种无烟、不粘锅的烧烤厨具,除烧烤外同时具备多种用途,例如炒饭、煎牛排等;烤串机与烧烤架是近年来兴起的轻油、无烟的厨具。

(5)其他

厨房小家电中的其他产品包括绞肉机、三明治机、电水壶、蒸煮饭盒、菜馅机、养生壶、磨粉机、筷子刀具消毒机和多士炉等产品。

2、家居小家电

公司销售的家居小家电主要包括香薰加湿器、蒸汽拖把、水暖毯、手持挂烫机和毛球修剪器等产品。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