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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2-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万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共青城华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睿达合伙”)签署《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25万元购买华睿达合伙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南昌汽车电子”)20%的股权(未实缴),对应注册资本400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华睿达合伙不再持有南昌汽车电子股权,南昌汽车电子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睿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高管梁甫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睿达合伙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华睿达合伙20%股权事项属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6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梁甫华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签署《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展宏新材”)股权。展宏新材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4,113.02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以4,000万元为交易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合计为1,960万元。其中收购王军民先生持有标的公司29%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1,160万元,收购陈思燕女士持有标的公司20%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8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展宏新材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长隆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以25万元购买共青城华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的股权(未实缴),对应注册资本400万元,本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行为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展宏新材”)股权。展宏新材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4,113.02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以4,000万元为交易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合计为1,960万元。其中收购王军民先生持有标的公司29%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1,160万元,收购陈思燕女士持有标的公司20%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800万元。价格公平合理、各方协商一致,不存在利用交易行为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2-06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

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赣州同兴达”)与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签署《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展宏新材”)股权。展宏新材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4,113.02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以4,000万元为交易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合计为1,960万元。其中收购王军民先生持有标的公司29%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1,160万元,收购陈思燕女士持有标的公司20%的股权,向其支付转让款8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展宏新材的股权比例由51%提升至100%,展宏新材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购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对方为展宏新材自然人股东王军民、陈思燕,王军民持有展宏新材29%的股权,陈思燕持有展宏新材20%的股权。

王军民,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21321970********,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陈思燕,1986年2月出生,汉族,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2、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王军民持有的展宏新材29%的股权、陈思燕持有展宏新材15%的股权,展宏新材一直致力于偏光片的销售,其基本情况如下:

2、权属状况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赣州同兴达持有展宏新材51%的股权,王军民先生持有展宏新材29%的股权,陈思燕女士持有展宏新材20%的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展宏新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展宏新材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0588号)。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展宏新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旧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展宏新材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展宏新材提供违规担保、委托展宏新材理财或展宏新材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展宏新材章程或其他文件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4、本次交易前后展宏新材股东持股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展宏新材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 年12月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640006号)。

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

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6,449.80 万元,评估价值为 27,735.58万元,增值额为 1,285.78万元,增值率为 4.86%;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3,622.56万元,评估价值为23,622.56万元,无增减值变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827.24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113.02万元,增值额为1,285.78万元,增值率为45.48%。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1年12 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估,展宏新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6,424.00万元,增值 3,596.76 万元,增值率127.22%。

3、评估结论

经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结果的比较,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值相差 2,310.98万元,差异率为 56.19%。资产基础法侧重企业形成的历史和现实,收益法侧重企业未来的收益,是在评估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方法侧重点不同,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

综合考虑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优缺点,考虑所获取利用评估信息数量、质量的可靠性:由于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大客户群体较为单一,对大客户等客户群体存在较大的依赖性,该依赖情况对于被评估单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影响较大,导致其未来收入及相关盈利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途径更能客观合理的反映评估基准日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资产基础法的结果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即:至评估基准日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4,113.02万元。

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根据赣州同兴达与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依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1 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估值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113.02万元,参考评估结果,经赣州同兴达与王军民先生、陈思燕女士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标的以4,000万元为交易基础,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960万元,其中向王军民先生支付1,160万元,向陈思燕女士支付800万元。

2、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

六、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

甲方:

甲方1:王军民,

身份证号码:3621321970********,

甲方2:陈思燕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

乙方: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35816157746;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1占公司29%的股权,已实缴出资。现甲方1将其占该公司29%的股权以人民币1,160万元转让给乙方;

甲方2占公司20%的股权,已实缴出资。现甲方2将其占该公司20%的股权以人民币800万元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手续,乙方应于本次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0天内按前款规定的金额将上述转让款一次性分别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其他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费用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应于合同生效后依法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本次赣州同兴达收购股权使用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次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依据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展宏新材100%的股权。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子公司的控制,提高运营和决策效率。

八、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相关情况。交易完成后展宏新材由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亦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价格以各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经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收购股权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评估报告》

5、《股权转让协议》

6、展宏新材《审计报告》

7、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2-06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

电子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已经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共青城华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睿达合伙”)签署《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25万元购买华睿达合伙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南昌汽车电子”)20%的股权(未实缴),对应注册资本400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华睿达合伙不再持有南昌汽车电子股权,南昌汽车电子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睿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高管梁甫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睿达合伙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收购华睿达合伙20%股权事项属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上事项。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关联董事梁甫华回避了表决。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共青城华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7JJPNPXA

3、执行事务合伙人:梁甫华

4、成立日期及期限:2022.2.28-2042.2.27

5、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7、营业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华睿达合伙非失信被执行人。

9、华睿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高管、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梁甫华先生,故华睿达合伙为公司关联法人。除了上述关联关系之外,梁甫华先生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过去十二个月内,华睿达合伙与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南昌汽车电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400万元(实缴25万元)。

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因华睿达合伙成立尚不足完整会计年度,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名称: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999号技术协同创新园1-7#研发楼11层

4、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5、经营范围:拟为一般项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推广等。

6、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7、股权结构:同兴达占比80%,华睿达合伙占比20%

8、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因南昌汽车电子成立尚不足完整会计年度,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9、截止本公告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南昌汽车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昌汽车电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旧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昌汽车电子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南昌汽车电子提供违规担保、委托南昌汽车电子或南昌汽车电子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南昌汽车电子章程或其他文件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10、最近12个月内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基本情况

南昌汽车电子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

11、本次交易前后南昌汽车电子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万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于2022年4月与华睿达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南昌汽车电子。因南昌汽车电子2022年处于建设期,华睿达合伙实缴出资25万元,现因南昌汽车电子业务发展需求,经各股东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以设立时相关出资方的实际出资金额为作价依据,价格相对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

甲方:共青城华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7JJPNPXA

乙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1963645H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公司20%的股权,根据原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实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实际已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南昌同兴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乙方。

甲方尚未付足注册资金的,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注资部分由乙方按受让股权比例在法定期限内缴清。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前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将上述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其他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标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费用,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应于合同生效后依法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事项。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本次受让股权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定价合理公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南昌汽车电子100%的股权。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子公司的控制,提高运营和决策效率。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钟小平先生(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8,733.45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梁甫华)发生的各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13397.22万元(含本次)。公司与不同关联人(钟小平、梁甫华)的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合计为30,505.67万元。

九、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相关情况。交易完成后南昌精密由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亦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行为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5、《股权转让协议》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8月 12 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同兴达”或“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司子公司2022年项目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子”)、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精密”)、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显示”)、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同兴达”)、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新材”)、昆山同兴达芯片封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同兴达”)、TXD (India)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印度同兴达”)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7亿元的银行授信担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5亿元的履约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1.5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的前提下,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述事项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的担保额度申请前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2022-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简称“光大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展宏新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董事会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最近一期指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上表被担保方不是失信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6-22

法定代表人:陈保彰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09号赣州嘉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号厂房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展宏新材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如下(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截止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如下(未审计)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本次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债权方均只要求上市公司同兴达提供担保,因此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815,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4.66%。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即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7,385.72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67.75%。

3、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