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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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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499 公司简称:东鹏饮料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之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一财务报表审阅》执行了审阅工作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4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5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本次公司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年5月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亿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2亿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14.39亿元,尚未投入使用的募投金额为2.92亿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02亿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15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15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1年度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成本已计入当期利润表,相关毛利净额已结转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存在以试运行销售毛利净额冲减/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追溯调整2021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利润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5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5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运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与半年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饮料”)董事会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1] 1572号文《关于核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26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335,941.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1,926,758.55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1年5月21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5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2年0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止,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中包括本公司于该账户下持有的合计19,912.61万元对公智能通知存款,存款方式属于活期存款,超出计息标准的部分自动按照通知存款的利率计息,没有支取限制,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

2021年5月24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讯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87,875,679.99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其中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78,981,167.59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894,512.40 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775号的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已完成置换金额人民币787,875,679.99元。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期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5、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期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6、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7、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共计人民币301,754,997.32元。该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投入本公司承诺的募投项目。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募投项目于本年度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华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庆西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南宁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尚在建设中,未完全实现达产。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解释第1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1年度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成本已计入当期利润表,相关毛利净额已结转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存在以试运行销售毛利净额冲减/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追溯调整2021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利润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内容。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8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一一酒制造(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主营业务按销售模式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释1: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三) 主营业务按区域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释1: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二、主要经销商总数变化情况

单位:个

注释1:华北区域包括华北事业部、北方事业部传统渠道;

2: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直营不含配送商。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