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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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4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披露了《福斯特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并由国泰君安承接原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的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止2022年8月15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注]经公司2022年5月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福20转债”募投项目中“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3亿平方米)”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随后截止2022年7月27日,公司已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上海路支行1857596381账户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注销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玉飞、王晓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其中2亿平方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玉飞、王晓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