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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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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7版)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反映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持续督导机构同意中信特钢本次关联交易。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股东贷款框架协议》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关联交易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42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2年1月10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2022年公司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233,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结合2022年前期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在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分析后,公司预计与关联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需增加关联交易销售额度42,000万元,去年同类业务实际发生总金额为9,733,234万元。公司预计与关联方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需增加关联交易采购额度210,000万元;预计与关联方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增加关联交易采购额度22,000万元;预计与关联方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需增加关联交易采购额度2,000万元;预计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其他公司需增加关联交易采购及接受劳务额度20,000万元和4,000万元,去年同类业务实际发生总金额为8,066,576万元。

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郭文亮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忠先生、王文金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其中预计的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其他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可供所有中信股份下属公司共同使用。

(三)2022年1-6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武汉琦

注册资本:433,941.9293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26日

主营业务: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公寓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22年3月末财务数据,总资产:1,970,750.40万元;净资产:781,184.7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16,594.48万元;净利润7,896.54万元。

(2)名称: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

住 所: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301-04室

法定代表人:吴献文

注册资本:30,000万港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0日

主营业务:铁矿石贸易、有色金属贸易、矿山投资。

2022年6月末财务数据,总资产:176,614万美元;净资产:27,735万美元;主营业务收入:558,186万美元;净利润9,003万美元。

(3)名称: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法定代表人:崔传海

注册资本:76,161.7591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05月26日

主营业务:有色金属冶炼,锰、铬产品冶炼,化工产品加工,本公司的磁选铁渣、电炉冶炼渣、灰渣、化工尾渣、化工废液的再生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金属及化工产品的检验分析;(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生产)普通货运;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耐火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窑炉、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设备);劳务派遣;金属结构加工;冶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

2022年6月末财务数据,总资产:314,200万元;净资产:9,7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0,000万元;净利润9,800万元。

(4)名称: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89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张铭杰

注册资本:118,527.667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8日

主营业务:钢管、金属制品、特殊钢钢坯、金属材料的销售,电力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

2022年6月末合并财务数据,总资产:2,334,880.66万元;净资产:187,689.1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48,200.42万元;净利润-31,950.60万元。

(5)名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381,710百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1985年01月08日

主营业务:金融服务、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以及其他行业。

2021年12月末财务数据,总资产:10,685,521百万元港币;净资产:1,165,590百万元港币;收入总计:708,936百万元港币;净利润:100,278百万元港币。

(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该公司经营和效益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该公司经营和效益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该公司经营和效益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风险。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海勇先生担任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二款第(四)项,该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具有较强履约能力。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该公司经营和效益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向关联人销售钢板等产品;采购矿石、合金、钢材、钢坯等产品;以及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付款周期和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暂未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由交易双方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签署相关协议,或按照实际订单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性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付款周期和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交易各方资信良好,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与关联方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保荐人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五矿证券认为:

上述公司新增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公平的基础上按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43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82号)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截至2022年3月3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5,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8,723,584.9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2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参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的募投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向“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建设主体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供60,000万元以推进“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的实施。实施主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近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2年8月,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薛万宝、康昊昱、乔端和彭思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4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约定: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与中信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业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情况良好。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和财务公司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拟与中信财务公司更新并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郭文亮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忠先生、王文金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

主要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47.5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63H11100000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779.08亿元;负债总额702.0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7.00亿元,其中实收资本47.51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2.89亿元。2020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5.3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4.96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4.16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79.64亿元;负债总额597.4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2.20亿元,其中实收资本47.51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7.28亿元。2021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2.5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1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05亿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32.40亿元;负债总额353.19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9.21亿元,其中实收资本47.51亿元,一般风险准备5.18亿元,未分配利润4.29亿元。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1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38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4.25亿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人履约能力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截止目前,财务公司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中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担保、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办理存款、贷款、票据、担保、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须满足存款总量控制要求,甲方存款业务由其自主办理,或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业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业务

(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应付票据、票据贴现、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有担保的隔夜融资利率(SOFR)等公开市场指导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4.委托贷款业务

(1)乙方按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按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服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循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本次交易限额

存款业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柒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至甲方及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委托贷款业务: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业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含应收利息)为220,304.94万元,公司在中信财务公司贷款余额(含应付利息)为341,364.16万元,票据贴现余额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48,262.67万元,信用证余额44.36万元,保函余额110.44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且贷款利率合理、公平,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五矿证券认为:

本次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39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李国荣(个人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任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信特钢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李国荣先生简历

李国荣先生,男,1962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香港会计师。现任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中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泰富有关特钢、能源、医疗及房地产项目的若干成员公司之董事。曾任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内审部主管、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李国荣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旗下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45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主持人:钱刚。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则和《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日(星期四)14:45开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25日

8.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8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9.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22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2、3和4均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时该类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公司将对上述1、2、3、4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5、6、7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

2.登记时间:2022年8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杜鹤

(2)联系电话:0510-80673288

(3)传 真:0510-86196690

(4)电子邮箱:zxtgdm@citicsteel.com

(5)邮政编码:214400

6.会期及费用: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指示,或对同一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注:请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三项意见栏中的一项发表意见,并在相应的空格内打“√”,三项委托意见栏均无“√”符号或出现两个以上“√”符号的委托意见均为无效。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08】”,投票简称为“中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9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