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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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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2)请说明你公司收购瑞丰铝板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必要性。

回复:

公司本次收购的瑞丰铝板标的资产坐落在上市公司的土地之上,即标的资产所占用的相关土地(下称“相关宗地”)系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

2015年7月,上市公司(原鲁丰环保)将所持瑞丰铝板全部股权予以出售,因其相关房屋建筑物、设备使用上市公司土地,双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合同,瑞丰铝板租用上市公司土地。2017年4月,山东宏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受益于当地产业集群原材料、能源及自身产能扩充等成本优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改善,为延伸和拓展铝行业产业链条,推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及对国家禁塑令出台后铝箔包装市场增长的预期,公司2019年3月收购了瑞丰铝板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铝箔业务后,签署了相关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瑞丰相关房屋建筑物。由于上市公司历经数次重组的历史原因,形成了鸿博铝业经营用地租用上市公司,生产厂房为租用瑞丰铝板的现状。

此次公司收购瑞丰铝板的房屋建筑物,主要是为解决上述“房地权属不一”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进一步整合资源、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因此,经与瑞丰铝板协商一致,同意公司购买标的资产,以使房地合一,并共同申请和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3)瑞丰铝板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账面价值1.66亿元,评估价值1.92亿元,评估增值率为16.02%,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2.10亿元。请说明标的资产的评估过程,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资产评估过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房屋自身特点及房地产市场行情,选择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

房屋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评估值=房屋重置成本×成新率

各参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1、建安综合造价的确定

本次评估依据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安综合造价采用结算调整法确定。具体为:评估人员以待估建(构)筑物结算资料中确认的工程量为基础,分析建(构)筑物建筑工程综合造价结算中各项构成费用,并根据评估基准日当地市场的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和相关取费文件,对建(构)筑物建安工程结算价重置为评估基准日价格,最终确定委估资产建安综合造价。

2、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安综合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1)前期及专业费用:包括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企业养老保障金、预结算编审费等,本次按建安综合造价的5.0%。

(2)配套费用:根据《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滨财综〔2017〕26号),工业地产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管理费用:主要为建设单位管理费,参考文件财建【2016】504号,房屋建筑物一般按建安综合造价、配套费用、专业费用之和的1.5%计取。

3、资金成本的确定

房屋建筑物按建安综合造价、管理费用在建设期间均匀投入计算,配套费用、专业费用在建设前期一次性投入计算;贷款利率根据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70%执行。

4、合理利润:本次委估房屋为工业地产,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房屋为自用,非企业经营业务,因此合理利润按0考虑。

5、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方法: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打分法成新率×60%;

其中:年限法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打分法成新率: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有关鉴定房屋新旧程度的参考指标、评分标准,经现场勘察打分确定,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成新率的评分修正系数表:

6、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30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207,075,972.75元,账面净值165,798,654.02元,评估原值243,289,600.00元,评估净值192,365,190.00元,评估增值26,566,535.98元,增值率16.02%。

二、增值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增值原因:委估资产主要建成于2013年,取得成本较低,近年来随着建筑材料及劳务费用大幅上涨,导致评估增值;企业会计计提折旧年限(35年)短于评估经济耐用年限(50年),导致评估净值增值。

2、合理性分析:

委估房屋建筑物于2013年至2020年陆续建成,其中2013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占比73%、2018年占比21%、2020年占比6%。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4月30日。

依据《滨州市造价信息网》历年发布的《滨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通知》,工业类框架结构厂房自2013年至2021年建安综合造价上涨33%,年化增长率约3.65%。

依据山东统计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2013年至2019年),山东省固定资产价格2019年较2013年增长16.71%。依据同花顺iFind金融终端,国内钢价自2013年至2022年上涨约45%。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鲁建标字【2018】45号),建筑工程人工综合单价调整后较之前涨幅37.5%。

综上,近些年在建筑材料和人工费逐渐上涨的情况下,房屋建筑物建设成本随之上涨,本次拟收购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20,707.60万元,账面净值16,579.87万元,评估原值24,328.96万元,评估净值19,236.52万元,评估增值2,656.65万元,相应评估增值是合理的;本次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含增值税后确定本次交易对价为20,967.81万元(房屋建筑物适用9%增值税率),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值具有其合理性。

(4)瑞丰铝板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至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请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进展,权属瑕疵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

为解决上述“房地权属不一”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经与瑞丰铝板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申请和办理将该处宗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本公司之相关手续,权属瑕疵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未产生影响。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大部分已办妥相应的产权证书至上市公司名下,个别部分正在办理中。

此次公司向瑞丰铝板购买有关房屋建筑物,有利于解决该处宗地及相关地上房屋建筑物实现“房地合一”,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对进一步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整合资源、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5)瑞丰铝板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21年7月20日瑞丰铝板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所占用土地转让给你公司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瑞丰铝板持有的标的资产占用土地为租用状态。请说明你公司前期收购瑞丰铝板标的资产所占用土地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分两次分别收购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此次购买的房屋系建设在上市公司的自有土地之上,即所占用的相关土地(面积约114亩,下称“相关宗地”)本身即为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

2010年,公司前身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投资建设项目事宜达成用地协议。根据用地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新博路以东、三号支沟以北的土地提供给公司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宗地即包含在内。公司已根据该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购地费用,相关供地手续也已完成,该处宗地确认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瑞丰铝板原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该处宗地之上建设项目由瑞丰铝板实施,为不影响后续有关手续办理等考虑,该处宗地使用权登记在了瑞丰铝板名下,但实际使用权仍归属于上市公司。就该处宗地使用权归属于公司之事实,瑞丰铝板和公司均予以认可和确认,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015年7月,公司(原鲁丰环保)将所持瑞丰铝板全部股权予以出售,因其生产厂房、设备占用上市公司土地,双方签署了相关土地租赁协议,瑞丰铝板租用上市公司土地,年租金为人民币350万元,租期两年。后租期延续至2019年,年租金为393.8万元。

2017年4月,山东宏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受益于当地产业集群原材料、能源及自身产能扩充等成本优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改善,为延伸和拓展铝行业产业链条,推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及对国家禁塑令出台后铝箔包装市场增长的预期,2019年3月份公司收购瑞丰铝板子公司鸿博铝业铝箔业务后,签署了相关房屋租赁协议,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瑞丰铝板的相关房屋建筑物,月租金为人民币577,981.65元(不含税),租期为长期。

如前所述,相关宗地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历史原因所导致。为纠正和解决该问题,公司经与瑞丰铝板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申请和办理将该处宗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本公司之相关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双方2021年7月签署了土地转让合同,由于相关土地本身即为公司资产,双方之间并不涉及资产出售或购买交易,因此,也不涉及任何公司向瑞丰铝板支付对价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与瑞丰铝板2021年7月之间并未发生交易行为,《资产评估报告》所述土地转让合同系公司在纠正“土地实际产权方与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历史问题过程中而签订的相关手续性文件,不涉及资产购买交易,因此,也不涉及资产评估或审议事项。

(6)瑞丰铝板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7月你公司整体出售铝箔业务、将瑞丰铝板100%股权转让给时任控股股东远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9月瑞丰铝板将名下的铝箔资产注入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2019年3月你公司向瑞丰铝板收购鸿博铝业100%股权。请说明你公司置出瑞丰铝板100%股权后标的资产及所占用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你公司整体出售铝箔业务后又重新购入的合理性,前期收购鸿博铝业时未收购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及所占用土地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置出瑞丰铝板100%股权后标的资产及所占用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4年,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原料价格波动较大、市场竞争加剧等影响,高企的运营成本使企业承受着较大经营压力,公司盈利水平急剧下滑,出现巨额亏损。出于扭转亏损局面和转型考虑,公司于2015年7月(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于荣强)通过出售铝箔业务降低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亏损。

公司置出瑞丰铝板100%股权后,标的资产仍使用上市公司土地,双方签署了相关土地租赁协议,瑞丰铝板租用上市公司土地,年租金为人民币350万元,租期两年,后租期延续至2019年,年租金为393.8万元。

二、公司整体出售铝箔业务后又重新购入的合理性

2017年1月19日,于荣强与山东宏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61,096,605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28.18%)转让给山东宏桥。根据以上协议安排,双方于2017年4月20日完成了过户登记,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控股股东由于荣强变更为山东宏桥,山东宏桥的实际控制人张士平成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2017年实际控制人更换后,公司推进实施“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主业战略,坚持发展实业报国,响应国家对于打造高端铝产业集群的号召,于2017年7月成立子公司邹平宏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年产1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铸轧线项目。项目投运后可实现原材料全部自给,节省铝锭重熔成本,降低公司生产成本,2018年12月底全部具备达产条件;同时,为扩大公司市场份额,公司投资建设了年产8.5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生产项目,于2019年上半年份全部建成投产,而高精度铝板带是生产铝箔的主要原材料。受益于当地产业集群原材料、能源及自身产能扩充等成本优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改善。

随着铝材应用的推广扩大,中国铝材消费(特别是高端包装用铝材)整体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为延伸和拓展铝行业产业链条,推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及对国家禁塑令出台后铝箔包装市场增长的预期,2019年3月份公司收购瑞丰铝板子公司鸿博铝业铝箔业务。

鸿博铝业主要从事铝箔生产业务,是上市公司的下游客户,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积累,通过收购,有利于公司延伸和拓展铝行业相关产业链,推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及进一步压缩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收购完成后,鸿博铝业大部分原材料将变为从上市公司直接采购,公司产业链优势将逐步突显。除上述成本因素外,收购完成后,鸿博铝业产品将纳入宏桥品牌体系,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资源,促进国内外市场开拓。通过此次收购,有利于公司延伸和拓展铝行业相关产业链,推进相关产业链的整合,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及进一步压缩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由于上市公司历经数次重组,相关宗地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历史原因所导致,形成了鸿博铝业铝箔业务占用土地为上市公司,使用房屋建筑物为瑞丰铝板,土地、房屋权属不一的现状,且收购鸿博铝业时瑞丰铝板部分房屋存在产权办理瑕疵,导致无法将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一并购买。

10.《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其中拟用于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5.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4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

(1)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内先进值,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回复:

公司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已完成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10-371626-04-01-691598)。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优于《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一级能耗限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次募投项目是使用回收废铝进行再生铝液的生产,并将所生产的再生铝液深加工为高精铝板带、低杂高精铝合金方形坯料等高性能铝材,项目生产的产品为交通运输及电工用低杂高精铝合金、高精度铝合金板带材。经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进行比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上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范畴,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九项“有色金属”/第3项“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不属于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

回复:

公司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已取得邹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关于邹平宏硕铝业有限公司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邹审批节能〔2021〕29号),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就项目出具《邹平宏硕铝业有限公司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滨审批四〔2021〕380500061号。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节能审查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为再生铝的产业化生产,主要使用能源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不涉及耗煤,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任务,也不存在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项目还未开始建设,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也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文件,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采取措施(见下表10.1项目产污环节及治理措施一览表),主要污染物的名称及排放量(见下表10.2项目“三废”产生、处理、排放情况一览表),募投项主要处理设施及能力(见下表10.3项目主要环保设施及验收监测情况一览表)如下,项目将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SDS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及全油回收油雾净化装置等设施,上述有关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预计该项目环保投入资金3,550万元,占总投资74,548.67万元的4.76%。上述环保投入资金将主要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前,项目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自筹资金。

经公司自查以及在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报道的检索情况,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0.1项目产污环节分析及治理措施一览表

10.2项目“三废”产生、处理、排放情况一览表

10.3项目主要环保设施及验收监测情况一览表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万吨,其中再生铝1150万吨。2021年国内再生铝产量为830万吨,占原铝的比重为20%左右,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80%左右水平,国内再生铝产量占比有望实现大幅提升,公司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所在行业迎来较大发展空间。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优于《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中的一级能耗限额,达到国内先进值。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经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进行比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上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符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节能审查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为再生铝的产业化生产,主要使用能源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不涉及耗煤,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项目建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募投项目不存在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说明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募投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计该项目环保投入资金3,550万元,占总投资74,548.67万元的4.76%。上述环保投入资金将主要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前,项目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自筹资金。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募投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未饱和。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的说明和确认,以及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网络渠道进行检索,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优于《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中的一级能耗限额,达到国内先进值。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进行比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上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符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节能审查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为再生铝的产业化生产,主要使用能源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不涉及耗煤,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项目建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募投项目不存在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说明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募投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计该项目环保投入资金3,550万元,占总投资74,548.67万元的4.76%。上述环保投入资金将主要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前,项目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自筹资金。

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募投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未饱和。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的说明和确认,以及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网络渠道进行检索,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2-046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22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2〕158号),认为公司未在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累计达到上一期净利润10%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要求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2022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7号),认为公司对政府补助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的规定。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并吸取本次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加强了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一)2017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15号),针对2017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股票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等现象,请公司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近3个月以来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17年6月21日针对该问询函作出了相关回复。

(二)2018年3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4号),请公司对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18年3月10日针对该问询函作出了相关回复,具体详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三)2018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97号),请公司对鲁丰北美股权转让事宜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18年11月29日针对该关注函作出了相关回复,具体详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四)2019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司监管二处向公司出具《关于宏创控股拟收购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请公司对收购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19年2月1日针对该问询函作出了相关回复。

(五)2019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44号),请公司对披露公告称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以自筹资金收购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19年2月21日针对该关注函作出了相关回复,具体详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六)2020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13号),请公司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21年1月6日针对该关注函作出了相关回复,具体详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七)2021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司监管二处向公司出具《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请公司对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关联方控制账户进行中小股东投票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21年8月9日针对该问询函作出了相关回复。

(八)2022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07号),请公司对《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于2022年8月17日针对该关注函作出了相关回复,具体详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