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5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大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在兴业大同分行处于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保证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批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亿元,本次担保后实际担保余额(本金)为17,060.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21%,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以前年度提供并履行或可能履行保证责任事项,公司已于前期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前期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前期重整程序中预留了相关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新增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情况或涉及担保诉讼情况等。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兴业大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