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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汇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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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规模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本次发行规模为148,269.94万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即6,678,826股。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汇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汇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实际获配14,566,805股,获配金额129,353,228.40元,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72%。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富诚海富通汇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2年6月10日
(3)产品备案时间:2022年6月15日
(4)募集资金规模:13,000万元
(5)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8)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共9人参与汇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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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汇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3,000.00万元,相关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其他战略投资者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产投高成长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共获配23,530,992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09%,获配金额与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合计209,999,985.00元。
4、本次共有6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776,62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6.82%。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汇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6,697.0656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42.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3.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3倍(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11元/股(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25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8,269.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035.96万元。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12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8月12日止,汇成股份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97.065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2,699,425.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2,339,777.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0,359,647.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970,656.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153,388,991.42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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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132,035.9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78,158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6,697.0656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477.662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6.82%。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6,599,03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6,599,03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59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5,510,73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4,261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4,261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2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5196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1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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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6,199.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78%,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合肥生产基地不断导入优质客户以及高端产品,营收规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合肥生产基地持续扩充产能,凭借先进的封测技术、稳定的产品良率与优质的服务能力,客户订单保持增长使得产能充分释放。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盈利指标均较上年同期增长明显,除营业收入增长因素外,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合肥12吋封测基地产量持续提高产生规模效应,单位固定成本下降;另一方面,人员整体熟练度提高,公司适时筹划人员优化,随着产量的快速增长,单位人工成本下降。
2022年1-6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大幅改善,主要系订单的增长以及随之带来的规模效应,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改善,主要系客户订单增加,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整体经营情况向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增长较快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所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及市场发展情况较好,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研发投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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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何立、吴俊
联系人:何立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何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骏成科技IPO、之江生物IPO、肇民科技IPO、安图生物可转债、蓝天燃气IPO、天海电子IPO、湖南华菱钢铁集团可交换债券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鹏辉能源IPO、立昂技术IPO、上海雅仕IPO、嘉泽新能IPO、金力永磁IPO、金博股份IPO、凯因科技IPO、肇民科技IPO、骏成科技IPO,以及金风科技(A+H)配股、鹏辉能源可转债、泰瑞机器非公开发行股票、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的承诺
自汇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实际控制人杨会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监事赵志清、程红艳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发行人高管马行天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 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发行人高管兼核心技术人员林文浩、钟玉玄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自汇成股份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4、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施周峰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许原诚、陈汉宗承诺如下: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自汇成股份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起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发起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林文浩、钟玉玄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部分。
(五)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汇成投资承诺:
自汇成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汇成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汇成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汇成股份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汇成股份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嘉兴高和、志道投资承诺: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若减持汇成股份的股份,减持价格、每年减持数量及减持程序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汇成股份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汇成股份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汇成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汇成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汇成股份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六)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Strong Lion、道银投资、国耀汇成、海通新动能、华登基金、惠友豪创、康启一号、昆桥基金、旗昌投资、十月吴巽、拾岳禾安、鼎祥基金、蔚华电子、语音基金承诺:
自汇成股份完成本企业对于公司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要求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公司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Worth Plus承诺:
对于本企业于2020年11月向公司增资扩股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份,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上述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杨绍校承诺:
对于本人于2020年12月向公司增资扩股取得的发行人股权,自发行人完成该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汇成股份该部分股份,也不要求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公司申报前12个月入股股东刘汉滨、旭鼎一号承诺:
自汇成股份完成本承诺人(或本企业)对于发行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或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或本企业)持有的汇成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要求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承诺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承诺人(或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七)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其他股东Advance、Great Title、Win Plus、合肥创投、华得富、高投邦盛、邦盛聚源、珠海享堃、扬州耕天下、扬州和安、田林林承诺: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或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汇成股份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或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或本人)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公司其他股东香港宝信、合肥芯成承诺: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汇成股份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起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间接股东合肥汇芯、合肥宝芯承诺:
自汇成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合肥芯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汇成股份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汇成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汇成股份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②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控股股东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若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在《稳定股价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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