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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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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7版)

202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VY914,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实际缴款金额与比例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国金证券浩瀚深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规模(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用于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上述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118.9102万股,最终获配金额为19,691,529.12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98,457.65元。

3、限售期

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928.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8.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4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4元/股(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4元/股(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5,058.72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889.4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169.23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2)第10200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11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14.6667万元,股本为人民币15,714.6667万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889.4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7,169.2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3,75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3,928.6667万股。其中,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15.343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1732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50.173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63.1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59.2948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8552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8,552股,包销金额为638,421.1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067%,包销股份的数量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0981%。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1020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阅字[2022]102001号)。公司2022年1-3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注意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分别为60,405.46万元、22,199.48万元、61,496.71万元,与上年末相比保持相对稳定,2022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35.44%,与上年末保持相对稳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265.20万元,与上年末相比增长4.01%,随着公司的稳定盈利而有所增长。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40%。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变动-2.53%、-2.81%、-1.37%及2.16%,与上年同期基本保持稳定。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981.82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8.84%,主要系:一方面受上半年疫情反弹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客户付款流程有所延迟,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公司为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购入原材料及配套软硬件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有所增加。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采购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同意保荐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谢正阳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荣股份(603855)、上机数控(603185)、博世科(300422)、协昌科技(在会)等IPO项目,信雅达(600571)、上海三毛(600689)等并购重组项目以及霞客环保(002015)、上机数控(603185)、金辰股份(603396)等再融资项目。目前担任上机数控(603185)及金辰股份(603396)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上机数控(603185)、协昌科技(在会)等IPO项目,信雅达(600571)、上海三毛(600689)等并购重组项目以及上机数控(603185)、金辰股份(603396)等再融资项目。目前担任金辰股份(603396)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浩瀚深度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2、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浩瀚深度上市后6个月内如浩瀚深度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浩瀚深度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浩瀚深度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浩瀚深度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浩瀚深度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浩瀚深度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联创永钦、智诚广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联创永钦、智诚广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浩瀚深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股份:

(1)浩瀚深度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浩瀚深度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浩瀚深度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智诚广宜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进一步承诺如下:“本企业曾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现本企业就该承诺的12个月锁定期限,自愿延长24个月,即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魏强、陈陆颖、窦伊男、张琨、冯彦军、张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芳、王洪利、徼向京出具如下承诺:

“1、自浩瀚深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2、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浩瀚深度上市后6个月内如浩瀚深度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浩瀚深度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浩瀚深度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浩瀚深度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人如基于其他身份/文件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要求高于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的,以该等锁定期承诺为准。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浩瀚深度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陈陆颖、窦伊男、于华、王欢、李现强、程伟、刘少凯出具如下承诺:

“1、自浩瀚深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浩瀚深度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浩瀚深度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浩瀚深度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浩瀚深度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人如基于其他身份/文件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要求高于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的,以该等锁定期承诺为准。

5、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浩瀚深度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无论本人在浩瀚深度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浩瀚深度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5、2021年6月首次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合贤成宜、新鼎一号、新鼎二号、新鼎三号、新鼎五号的承诺

2021年6月首次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合贤成宜、新鼎一号、新鼎二号、新鼎三号、新鼎五号出具如下承诺:

“本企业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浩瀚深度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浩瀚深度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豁免的,则本企业申请豁免获准后本承诺失效,但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浩瀚深度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出具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浩瀚深度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本人在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创永钦、智诚广宜出具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2、本企业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在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④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⑤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⑤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措施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根据浩瀚深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公司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由董事会向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本公司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就稳定股价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根据浩瀚深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浩瀚深度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浩瀚深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根据浩瀚深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浩瀚深度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其他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浩瀚深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承诺:“1、本人保证浩瀚深度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浩瀚深度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承诺

公司对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承诺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本所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雷振明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浩瀚深度股东公开道歉。

(2)向浩瀚深度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浩瀚深度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浩瀚深度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浩瀚深度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浩瀚深度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浩瀚深度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股东的权益。”

3、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创永钦、智诚广宜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浩瀚深度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浩瀚深度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浩瀚深度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浩瀚深度股东公开道歉。

(2)向浩瀚深度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浩瀚深度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浩瀚深度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浩瀚深度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浩瀚深度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浩瀚深度处领取薪酬,则同意浩瀚深度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浩瀚深度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浩瀚深度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浩瀚深度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浩瀚深度及其股东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