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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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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2022-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80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发行人”或“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和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大中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可转债指引》。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的重要事项敬请投资者关注: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国都证券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52,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包销,包销基数为152,000.00万元,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星展证券不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国都证券包销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45,600.00万元。当包销金额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国都证券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

3、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大中矿业公开发行1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原股东优先配售及网上申购已于2022年8月17日(T日)结束。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现将本次大中转债发行申购结果公告如下(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为向所有参加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信息):

一、总体情况

大中转债本次发行152,000.00万元(共计1,52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8月17日(T日)。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原股东优先配售大中转债总计1,299,099,500元,即12,990,995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5.47%。

三、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及发行中签率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大中转债总计为220,900,000元(2,209,0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4.53%,网上中签率为0.0019145637%。

根据深交所提供的网上申购信息,本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115,378,761,560张,配号总数为11,537,876,156个,起讫号码为000000000001一011537876156。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8月18日(T+1日)组织摇号抽签仪式,摇号中签结果将于2022年8月19日(T+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的数量,每个中签号只能购买10张(即1,000元)大中转债。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注:《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规定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每1张为1个申购单位,网上申购每10张为1个申购单位,因此所产生的余额5张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包销。

四、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大中转债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备查文件

有关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投资者查阅发行人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发行公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六、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电 话:0472-5216664

传 真:0472-5216664

联系人:邓一新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 话:010-84183129

传 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胡静静

(三)联席主承销商: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 二路600号1幢29层

电 话:18621717739

传 真:021-63151070

联系人:杨梓

发行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8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设与管理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为进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专用结算账户(账号:861022101421001676)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专用结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注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鉴于该账户现金管理产品已到期赎回且无后续使用计划。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注销了该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82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敏感期买入公司

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江海先生因疏忽大意导致在敏感期买入4,500股公司股票,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江海先生于2022年8月16日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4,5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98408%。,成交均价为11.27元/股,成交金额为50,715元。经公司核实,吴江海先生买入公司股票系因疏忽了关于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的要求而买入公司股票。

由于公司将于2022年8月2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吴江海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4,500股。

二、对本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情况的处理

1、吴江海先生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其就本次交易构成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吴江海先生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自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卖出公司股票,如在六个月内出售股票,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公司将组织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 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