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65 证券简称:南模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基金名称:上海海望医疗健康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望医疗基金”)
● 投资方向:重点围绕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环节,投资于创新药、创新器械、CXO等医疗健康产业
● 拟投资金额: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00万元,出资比例约为6.47%。
●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2年8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涛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事项实施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海望医疗基金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最终认缴出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具体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作为海望医疗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公司出资额,即人民币6,500万元;公司对其他投资人不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本次投资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海望医疗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海望医疗基金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4、海望医疗基金未来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亏损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投资概述
(一)合作投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战略规划,配合公司在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产业生态布局,赋能产业资源和研发资源,增强产业协同的效应,实现公司规模与产业布局的跨越式发展。公司拟与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望私募”)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参与投资海望医疗基金,成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海望医疗基金的首期规模约为人民币10.05亿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00万元,出资比例约为6.47%。公司对其他投资人不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本次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2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关联董事应涛涛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与海望私募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参与投资海望医疗基金,成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该基金将重点围绕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环节,投资于创新药、创新器械、CXO等医疗健康产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资料,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出资参与投资海望医疗基金,所投资基金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机制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合作投资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暨关联交易单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未能完成变更或备案手续将影响本基金运作和后续投资,具体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合作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说明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10000MA1H3FMA3F
成立日期:2020-12-31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机构类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号:P1072004
业绩介绍:海望私募是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创集团”)旗下基金运营管理的核心平台,管理上海科创集团发起设立的各类直投基金,也是上海科创集团市场化机制创新的重要载体。目前,海望私募管理了上海航空产业投资基金、上海海望知识产权投资联动基金、上海海望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海望公共卫生和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上海海望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浦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基金等多只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0亿。海望私募凭借自身强大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的投资团队,建立了强大的生物医药产业投资生态、可持续投后服务能力以及优秀的风控机制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了管理基金能够持续取得卓越的投资业绩。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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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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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1、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投”)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为上海科创集团全资子公司,故上海科创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上海科创集团为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创”)的主要股东,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浦东科创为海望私募的主要股东,亦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从审慎角度出发,同时认定上海科创集团、浦东科创、海望私募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
2、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持有公司2.77%股份的股东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浦东科创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应涛涛先生拟在海望私募任职,所任职务为海望医疗基金副总经理。除上述说明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未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三)关联人情况说明
1、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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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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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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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法人未发生关联交易,亦未发生与其他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三、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海望医疗健康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首期规模10.05亿元
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海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期:海望医疗基金的存续期限设置为4+3模式,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视情况可再延期,投资期可延长1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退出期可以延长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具体期限以有限合伙协议及投资人的相关约定为准。
首期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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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为海望医疗基金首期认缴情况,本基金尚处于开放期,最终出资金额和出资主体以最终缴款情况为准。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投资模式
1、决策机制:海望医疗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本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浦东科创委派3人(含投决会主席),上海科创集团派1人,外部专家1人。所有投资决策事项需3票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对于单一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基金规模10%的重大项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2、管理费;投资期的管理费为该基金认缴规模的2%/年,退出期的管理费为未退出投资成本的2%/年,延长期内的管理费按照对应期间计算的年度管理费收取。
3、投资范围:将重点围绕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环节,投资于创新药、创新器械、CXO等医疗健康产业。
4、投资策略:深挖行业机遇,聚焦产业生态价值链顶端,合理的安排项目阶段的搭配(有相对确定性高的中后期项目,有收益预期更高的早期项目),同时估值合理、有明确退出渠道的项目。
5、投资限制: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总金额的20%;不对外提供担保;不参与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事项。
6、投资退出:投资退出以获得高回报和稳健退出为主要目标,灵活运用包括投资企业的国内和海外IPO、股权转让、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和员工回购)、兼并收购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依托管理人和发起人在医疗健康产业和资本市场的深厚基础及自身优势,与各知名券商、投资机构、龙头企业等形成战略合作,为项目的产业链整合和退出渠道提供保障。
7、利润分配:基金设置8%(年化单利)的门槛收益率,基金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1)首先向基金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基金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2)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分配到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年化单利8%);(3)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向其分配的收益金额达到全体出资人获得收益金额的20%;(4)前述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2:8的比例分配。
四、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3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海望医疗基金,是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规定。
本次投资基金有利于加强公司借助海望私募的资源优势、管理经验及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为公司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质量及资本运作的能力。
本次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额度较小。本次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一)投资资金安全性风险
1、海望医疗基金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最终认缴出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具体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作为海望医疗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公司出资额,公司对其他投资人不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本次投资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二)投资项目或领域存在的风险
1、海望医疗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海望医疗基金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2、海望医疗基金未来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亏损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海望医疗基金,是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65 证券简称:南模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9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模生物”、“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1.4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1.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8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1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1.4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1.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8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796.3513万股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南模生物的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占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员工总数546人的13.92%,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南模生物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费俭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费俭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引领公司各核心技术的立项和项目实施,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俊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王明俊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战略设计和实施,其对公司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成长过程及未来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并成立子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海外业务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市场开拓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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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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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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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0.20元/股调整为19.94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20.2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40.39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46.7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3.2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3.9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37.45%;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0.20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南模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南模生物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基因修饰模式生物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近年来公司集中发展基因修饰动物模型产品和衍生的模型繁育、药效评价及表型分析和饲养服务等核心业务。公司具备成熟的基因修饰动物模型品系库和较强的模型构建能力,相关产品的实验应用效果良好。随着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新药研制蓬勃开展,科研机构、工业客户对公司基因修饰动物模型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需求持续旺盛。公司以内销为主,外销为辅。近年来,通过加强境外销售宣传,公司的服务得到境外客户认可,外销收入有所增长。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为4.74亿元、7.11亿元、10.67亿元,触发值分别为4.27亿元、5.76亿元、7.77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价格定价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1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4.80元(公司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1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62%(分别采用万得全A一一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16.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6.40万股。按照实际授予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4,437.4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根据公司首次授予日实际授予价格、收盘价、实际授予数量进行的测算;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10.4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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