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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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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基金”)、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基煜”)、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得”)、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基金”)、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基金”)、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财富”)、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量”)签署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8月22日起,增加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西安银行、苏州银行、郑州银行、上海农商行、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中信建投、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光大证券、东北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开源证券、华融证券、恒泰证券、中天证券、国金证券、诚通证券、国元证券、国泰君安、湘财证券、招商证券、国盛证券、德邦证券、安信证券、国信证券、东海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植基金、上海基煜、诺亚正行、上海利得、汇成基金、联泰基金、嘉实财富、海银基金、上海长量开始代理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015418)的销售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机构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根据本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8月22日起,增加交通银行为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代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交通银行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根据本公司与国泰君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8月19日起,增加国泰君安、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国泰君安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四、平安银行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最短持有期为三年。敬请投资者留意。

4、“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上述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上述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本公司已于2022年8月19日发布公告,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自2022年8月19日起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于2022 年8月25日起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核心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8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