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22 公司简称:太龙药业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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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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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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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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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尹辉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2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8日送达各位董事、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副董事长李辉先生、独立董事方亮先生、刘玉敏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尹辉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太龙药业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经营决策委员会会议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会议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2-061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8日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职工监事李荣普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准确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太龙药业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22-062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第15号解释”)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第15号解释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第15号解释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第15号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