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媒体
报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2-05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媒体
报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就相关媒体报告中的贸易业务,经公司核查,公司直接上游供应商及直接下游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2019)苏040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案涉标的物的相关流通过程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聚丰公司→晟辉公司→常州找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霍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杭州霍雅系紫杉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根据万事利2021年2月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万事利集团员工刘海明间接持有紫杉供应链70%的股权、徐文霞持有紫杉供应链30%的股权。工商信息显示,截至回复日,周丽燕、徐文霞分别持有紫杉供应链70%、30%股权。公司在媒体报道中所述的贸易业务中所签订贸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物权流转有据、资金支付合理合法、风险可控,不存在货物空转、虚开发票等情形,具有商业实质,且产生的应收款项均已收回,不存在风险敞口。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76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针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相关部门就《工作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对《工作函》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充分核实与浙江聚丰有限公司、常州找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霍雅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开展棉纱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背景及时间、历年收入规模及占比、上下游合作方及其关联关系、货物与资金流转情况、结算与支付模式,自查相关业务是否存在货物空转、虚开发票等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回复:
一、合作背景及时间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纺织服装业务供应链控制能力,培养供应链业务人才,公司围绕纺织服装业务供应链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公司纺织服装业务具备从纺纱、染色、织造、整理、服装垂直一体化的生产体系,涉及面料生产、服装加工、品牌运营的全产业链,棉花、棉纱等主要原材料成本占面料成本比重超过70%。公司针对贸易类业务制定了《供应链业务管理制度》,组建了专职团队开展相关业务,在承接贸易业务前会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所采购产品品质、产品在公司业务上的复用性等综合评估结果,选择是否与交易对手方合作及承接相关业务,同时在每年年初会对客户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开展下一年度业务。
公司自2017年开始与常州找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纱科技”)开展相关棉纱贸易业务,2018年开始自浙江聚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聚丰”)采购棉纱,公司未直接与杭州霍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霍雅”)发生过贸易业务。根据(2019)苏040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找纱科技自公司采购棉纱后销往杭州霍雅(相关诉讼情况详见问题3的回复内容)。
在找纱科技向公司提出棉纱采购意向后,找纱科技向公司推荐符合供货要求的供应商或公司与找纱科技共同寻找符合供货要求的供应商,并经公司独立信用审核供货商履约能力后具体确定。公司向找纱科技供货期间选择了包括浙江聚丰在内的共计30家供应商供货;经核查,公司从浙江聚丰采购的棉纱全部销往找纱科技。
二、业务规模及占比
(一)来自找纱科技的收入及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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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及汇率波动等影响,包括棉花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公司为控制业务风险,动态调整发展战略,从2020年起逐步缩减贸易业务,2021年起未与找纱科技发生购销业务。
(二)公司自浙江聚丰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公司仅在2019年度向浙江聚丰采购棉纱,不含税采购金额共计13,893.81万元,占公司当年总营业成本的2.78%。
三、上下游合作方及其关联关系
公司根据下游客户需求结合公司综合评估,向供应商采购相关货物后进行销售。找纱科技为公司下游客户之一,浙江聚丰为公司上游供应商之一。
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已对直接的上游供应商浙江聚丰及直接的下游客户找纱科技进行核查,未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经公司本次核查,本次不实报道所涉公司直接上游供应商浙江聚丰及直接下游客户找纱科技以外的其他方情况如下:根据(2019)苏040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案涉标的物的相关流通过程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聚丰公司→晟辉公司→常州找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霍雅贸易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霍雅是上海紫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杉供应链”)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员工刘海明持有杭州标洛贸易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杭州标洛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紫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0.00%的股权,控股股东员工徐文霞持有上海紫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至本函回复日,周丽燕持有紫杉供应链70%股权,徐文霞持有紫杉供应链30%股权。
因核查手段有限,除上述内容以外,本次核查暂未发现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找纱科技、浙江聚丰及杭州霍雅存在其他关系。此外若公司非直接上下游存在其他关系,或存在闭环贸易的情况,公司涉及上述贸易链条下的应收款项均已收回,不存在风险敞口。
四、货物与资金流转情况、结算与支付模式
(一)资金流转情况及结算与支付方式
公司与找纱科技签订合同后,找纱科技以电汇结算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25%作为保证金;公司根据供货需求,与浙江聚丰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日期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全部货款;找纱科技在提货前以电汇结算方式付清余款。
(二)货物流转情况
为节省不必要的物流仓储成本,在公司自浙江聚丰购买棉纱支付货款后会收到浙江聚丰出具的货权转移通知单,采购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浙江聚丰仓库;在找纱科技付清全部货款后,公司通知浙江聚丰按公司出库通知单的要求发货。
综上所述,公司的纺织品贸易业务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依托公司产业链所开展的;贸易业务所采购的棉纱在市场存在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或下游客户违约等情况下,也可作为生产原料自用,具有合理性和商业实质。经公司自查,公司所签订贸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物权流转有据、资金支付合理合法、风险可控,不存在货物空转、虚开发票等情形,具有商业实质。
问题2、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全面自查近三年开展的各类贸易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规模、对手方情况及其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核实相关交易是否涉及闭环贸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会计准则,核实前期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完整。
回复:
一、公司最近三年贸易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围绕相关原材料开展贸易业务,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开展的贸易类业务收入/成本及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总营业成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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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19-2021年度贸易业务销售额前5名的客户、销售额(不含税)及占公司贸易收入的比例如下所示:
2019-2021年度贸易业务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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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年度贸易业务采购额前5名的供应商、采购额(不含税)及占公司贸易业务采购总额(不含税)的比例如下所示:
2019-2021年度贸易业务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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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客户商业保密需求,部分供应商名称以供应商A、供应商B代替。
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及汇率波动的影响,包括棉花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公司为控制业务风险,动态调整发展战略,从2020年起逐步缩减贸易业务规模,贸易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2022年上半年,公司无贸易业务收入。截至本函出具日,公司历年贸易类业务累计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43亿元,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会计政策在产生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应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截至目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0,不会新增风险敞口;对于该部分应收账款,公司已经采取了包括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进行持续催收,其中部分已司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正在司法强制执行中。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前已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经公司本次进一步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直接客户及直接供应商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长及总经理等情况,未发现客户及供应商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发现相关交易涉及闭环贸易。公司的贸易业务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依托公司产业链所开展的;贸易业务所采购的货物在市场存在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或下游客户违约等情况下,也可作为生产原料自用,具有合理性和商业实质。经公司自查,公司所签订的贸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物权流转有据、资金支付合理合法、风险可控,公司贸易业务不存在货物空转、虚开发票等情形,具有商业实质。
二、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合规,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风险提示充分
公司的贸易业务均与供应商和客户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商品后,在商品移交给客户之前,公司承担商品损毁、灭失风险。货物流转由公司控制,商品存放在供应商仓库或者公司指定仓库,未经公司允许,他人不得私自挪用、处置。销售商品时,公司在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的货款后,发出货权转移指令,商品的货权发生实质转移;但在客户违约时,公司可保留货权并自行决定货物用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与交易对手谈判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具备销售定价权,有权决定商品的交易价格;当商品价格发生巨大波动,客户违约时,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故公司对贸易业务的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
自2017年起,公司在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于贸易类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其增减变动比例和原因、毛利率均进行了详细数据列示及说明,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公司亦在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于“纺织行业受到中美贸易战摩擦影响,贸易环境恶化冲击市场信心,供应链体系风险加剧”“大宗商品等面临周期性下行压力,全球供应链体系风险随之扩大”“企业上游供应商环节的配套、协同能力,下游客户环节的市场需求、资金流动性等都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挑战”等均进行了风险提示,相关风险提示充分、恰当。
问题3、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核实并说明相关贸易业务前期是否涉及合同纠纷或诉讼等风险事项,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关于相关不实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公司子公司上海晟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辉”)与浙江聚丰的贸易,涉及2019年9月至10月,上海晟辉与浙江聚丰签订的一批《纱线购销合同》。截至该批合同约定期限,浙江聚丰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至上海晟辉,构成合同违约。上海晟辉作为原告已于2019年12月4日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6月9日出具了(2019)苏040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聚丰应当向上海晟辉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浙江聚丰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9日,经法院调解,浙江聚丰确认应当返还上海晟辉前期已支付的预付款项本金35,582,500元,并支付利息2,181,764元。上述款项上海晟辉已分批于2021年11月12日前全部收到。
前述相关贸易业务涉及的诉讼时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诉讼具体涉案金额为3,776.43万元,未达到公司2018年及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或净资产绝对值的10%,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未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经公司自查,公司包含上述诉讼在内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也未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经公司核查,相关媒体报道中所述公司涉嫌虚假贸易系不实报道。公司在发现相关不实报道后已向有关媒体发送了律师函并澄清事实,大部分媒体也已就不实报道进行删除处理,公司将持续跟踪该事件并视情况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来维护公司权益。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2-049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5月10日,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公告2021-025)。
2022年1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SCP547号),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4.85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详见公司公告2022-001)。
2022年8月18日,公司发行了2022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22黑牡丹SCP002”;代码:012282928)实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10亿元,期限为180天,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利率为2.08%,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款人民币6.10亿元已于2022年8月19日到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