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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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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
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
结果的公告

202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2-110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

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琪酵母”)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拟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子公司上市”)。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2022年6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有关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的议案。2022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有关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了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预案等公告。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作出本次子公司上市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的规定,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首次作出本次子公司上市决议前六个月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本次自查期间时间范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安琪酵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中途任职的,以该等人员任职决议生效日为自查期间起始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宏裕包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子公司上市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子公司上市核查范围内对象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证明,本次子公司上市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刘劲松、杜支红2022年4月18日新聘为安琪酵母高管人员,故周春玲、刘小坤自查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蒋慧婷2022年2月25日新聘为宏裕包材董事会秘书,自查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7月4日。

1.关于周春玲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周春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刘劲松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刘劲松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刘劲松就周春玲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刘劲松,于2022年4月18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周春玲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将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在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刘小坤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刘小坤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杜支红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杜支红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杜支红就刘小坤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杜支红,于2022年4月18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刘小坤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蒋慧婷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蒋慧婷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关于马忠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马忠兰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配偶王东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王东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王东就马忠兰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王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自2022年6月24日安琪酵母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首次作出决议的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4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7月4日) 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马忠兰于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自然人以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作为本次子公司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子公司上市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上述买卖和持有安琪酵母股票情况外,中信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均没有买卖或持有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子公司上市涉及的相关法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安琪集团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安琪酵母发出了《关于拟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计划自2022年5月5日起的6个月内(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50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安琪酵母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我司于2022年5月25、26、27日三日内分别增持394,775股、300,800股与334,800股,共计1,030,375股。安琪酵母于2022年8月5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2、本公司上述买入安琪酵母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对安琪酵母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安琪酵母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目的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安琪酵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安琪酵母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

3、自查期间,本公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已充分履行并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内幕交易。

4、自查期间,本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公司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5、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安琪酵母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公司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安琪酵母控股股东安琪集团买入安琪酵母股票属于正常增持计划增持后买入,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四、结论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公司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针对本次子公司上市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根据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公司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子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2-111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人员亲属短线交易致歉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刘劲松配偶周春玲、副总经理杜支红配偶刘小坤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一)周春玲交易情况

经核查,周春玲于2022年4月22日至5月25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00股,累计卖出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副总经理刘劲松配偶周春玲,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1,270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买入价格*买入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周春玲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刘小坤交易情况

经核查,刘小坤于2022年2月18日至5月5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累计卖出1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副总经理杜支红配偶刘小坤,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未获盈利,亏损16,342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买入价格*买入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周春玲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刘劲松及其配偶周春玲,副总经理杜支红及其配偶刘小坤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周春玲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270元,周春玲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周春玲、刘小坤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副总经理刘劲松、杜支红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周春玲、刘小坤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周春玲、刘小坤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副总经理刘劲松、杜支红为2022年4月18日新聘的高管人员,对相关证券法规不熟悉,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