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65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蒙古紫宸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紫宸兴丰”)、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卓高”)、四川卓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卓勤”)、四川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紫宸”)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已于2020年11月向2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706,7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1,499,925.05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4,503,550.3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6,996,374.69元。2020年11月25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对应开立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销户,公司已开立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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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账户余额不含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的金额人民币327,865,143.39元;若包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金额,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459,937,508.30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紫宸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卓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李立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6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胜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阳阔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累计持有公司股份663,152,93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90,903,678股的47.68%。本次质押完成后,梁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胜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阳阔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167,581,600股(含本次),占公司总股本12.05%。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近日收到梁丰先生关于其办理股票质押事宜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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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梁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胜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胜越”)、南阳阔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阳阔能”)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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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上述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胜越、南阳阔能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情况及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