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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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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2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2-05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质保金利息、垫付款利息等,涉案金额为20,134.33万元。2021年10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1)渝05民初4104号调解书兴永公司尚欠回购款本金13,199.19万元,回购款利息6,963.57万元,合计20,162.76万元分批次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20,462.44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9月,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建安事业部”)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00万元。2022年3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1.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865.16万元;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利息;3.本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一审判决不上诉;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共计871.39万元;3.通联公司放弃主张判决书第二条关于利息的判令内容;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共计871.39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8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0.00万元。2017年10月,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34.52万元。2021年8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173号判决书: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26.48万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120.00万元及利息、驳回袁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4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2)渝民申40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交建集团、袁满的再审申请。2022年1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执2432号之一结案通知书:扣划交建集团银行账户653.48万元,所有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霆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43.99万元。2021年11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作出(2021)渝0114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1.润霆公司支付工程款756.17万元,付款前住建公司需提供足额发票;2.润霆公司支付延期利息39.02万元和支付延期利息;3.润霆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20.00万元;4.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重庆市四中院作出(2022)渝04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816.75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地产”)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46.07万元。2019年6月,四川省巴中市中院作出(2018)川1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广域地产支付工程款2,031.79万元,其他相关费用500万元,此款九建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支付1,000万,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11月20日前九建公司提供全部发票,12月20日前广域地产支付剩余款项;若广域地产未按时支付,则加付迟延履行利息。2020年6月,九建公司向四川省巴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九建公司与广域地产、王虹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确认广域地产未支付款项共计2,071.80万元;2.同意广域地产于2022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3.广域地产应当协调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另案工程款119.95万元;4.王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2,531.79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89.67万元。2019年9月,十一建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425.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变更后涉案金额为2,964.67万元。2021年4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1.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1,079.14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十一建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大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1,079.14万元及利息;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十一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227.67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年2月,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建宏租赁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蒙城县致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劳务公司”)、李芳芳、本公司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13.77万元。2021年12月,亳州市中院作出(2021)皖1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致信劳务公司1.支付超期使用费145.02万元;2.支付二期搭设费、料台款及提升费用合计82.78万元;3.返还保证金100.00万元及利息;4.李芳芳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建宏租赁站、致信劳务公司、李芳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2022)皖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八)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10月,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本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南设计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以下简称“阜阳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监理公司”)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18.25万元。2020年12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10.30万元;2.阜阳勘测院赔偿财产损失205.15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136.77万元;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8.38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1)皖12民终2462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阜阳市颍州区法院重审。2021年12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21)皖1202民初10707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10.30万元;2.阜阳勘测院赔偿财产损失205.15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136.77万元;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8.38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2)皖12民终1286号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1.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76.42万元;3.阜阳勘测院赔偿财产损失38.21万元;4.湖南设计院于赔偿财产损失25.47万元;5.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74万元;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20.5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96.97万元。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12月,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9.25万元。2022年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7民初41828号民事调解书九建公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共578.4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支付完全部案款578.45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烨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788.23万元。2021年3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05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唯珍公司、盈田公司共同1.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支付工程款3,417.85万及利息;3.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034.24万元;4.十一建公司享有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唯珍公司、盈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唯珍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3.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3,417.85万元;4.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680.66万元;5.十一建公司在3,417.8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朗琴湾项目)

2021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 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58.00万元。2021年7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银翔公司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218.00万元,市政一公司放弃本金利息40.00万元,市政一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841.71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涉案金额2,405.04万元。2022年6月,本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为:1.将原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811.78万元;2.将原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暂计153.90万元。上述两项在原请求的基础上增加40.47万元,变更后涉案金额2,445.5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四)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支付货款1,042.95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五)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8.58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回购利息2,511.44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八建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1,100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六)与张国伦、陈清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国伦、陈清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5.11万元。2022年2月,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作出(2021)川1304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1.第三人黄文全与原告张国伦、陈清明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书》无效;2.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419.93万元及利息;3.张国伦、陈清明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纳税凭证;4.比速汽车在欠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国伦、陈清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22)川13民终1889号民事调解书:1.市政一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702.49万元;2.上述第一项确认的下欠工程款1,702.49万元,以登记在重庆银翔房产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佳苑路13号“银翔城朗琴湾”的10套预售房屋及10个车位抵偿603.95万元,下余1,098.54万元由市政一公司分期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七)与重庆泰洋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泰洋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35.88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7)渝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1.泰洋公司支付工程款1,961.04万元及利息;2.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泰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694.4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荣新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271.9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387.53万元;(2)本公司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支付公证费、运输费、人工费、仓储费等费用,暂计35.0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本公司与荣新公司就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项目(A区)的总承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因材料价格飞涨,双方对材料价格调差及其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进行了多轮诉讼,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解除,但未就荣新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及相关款项进行裁判。现双方对于已完工程量、遗留现场及暂存加工厂的半成品归属及费用承担等存在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8.1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俊公司:(1)支付工程款4,570.6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支付工程奖励137.4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确认安装集团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安装集团与中俊公司就重庆金科照母山项目B5-1/05地块机电总包二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安装集团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但中俊公司拖延办理结算,亦不按约定支付安装集团工程进度款和奖励款。经安装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贵州恒大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大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大公司”)起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贵州恒大公司:(1)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4,900.00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城建集团与贵州恒大公司就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大量工程。2020年6月,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终止履行。《解除协议》签订后,贵州恒大公司一直拖延办理结算,逾期支付相应节点时间工程款,城建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四)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新能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投资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441.2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共同支付4,441.29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承担;(4)容州文化投资公司在未足额出资2,000.00万元范围内对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城建集团与天臣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向城建集团出具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书》,载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自愿就天臣新能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支付义务向城建集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按约进场施工,但天臣新能源公司迟延提供施工图纸、长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多次催促,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容州文化投资公司系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且未足额出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15.5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重庆五一技师学院:(1)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3,715.52万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三建公司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就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的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迁建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结算及支付流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期间由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规划调整,原合同约定的16号楼、20号楼、21号楼、22号楼取消施工,2020年7月完成已建成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资料并要求办理工程结算。但重庆五一技师学院一直无故拖延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6.0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结美亚公司:(1)支付工程款3,056.0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确认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签订《逸合·两江未来城8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曾分别就奖励款、调差款等签订补充协议。2021年1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7月取得《结算审核报告》。此后,虽经住建公司多次催促,但结美亚公司仍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且未进行结算复核工作。截止目前,结美亚公司尚欠工程款、奖励款、调差款共计3,056.07万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天湖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54.2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澜天湖公司、新城公司:(1)澜天湖公司支付工程款3,454.22万元;(2)澜天湖公司支付利息;(3)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新城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七建公司、澜天湖公司就隆鑫·澜天湖彩虹湾1标段建筑安装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澜天湖公司销售计划调整,七建公司仅修建完成了部分楼栋,剩余楼栋应澜天湖公司的要求未再开工修建。截至目前,澜天湖公司仅向七建公司支付了进度款,七建公司多次要求澜天湖公司配合完善结算资料并支付结算款,但其均未予理睬。新城公司作为澜天湖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澜天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33.6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管辖权异议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共同偿还垫付款本金3,933.62万元及利息;(2)王境杰对王廷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本公司与中国电科(成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项目一期一批次项目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广州装饰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王廷文于2019年5月签订《经济风险全额承包合同》,由王廷文负责项目管理;广州装饰公司、王廷文与杜金平于2020年1月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两人负责案涉项目装饰及幕墙专业分包部分;广州装饰公司称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按约返还垫付款及资金占用费,故诉至法院。

(九)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物流”)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4.0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建材物流(1)支付货款本金2,940.68万元;(2)支付延时费242.28万元;(3)支付贴息费36.43万元;(4)支付律师费14.70万元、保函费;(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及2021年1月,江西建工与建材物流签订两份《钢材采购合同》,由江西建工向建材物流供应钢材,建材物流支付货款。江西建工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建材物流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2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2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材物流尚欠货款2,673.47万元、截止年4月的延时费520.9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用41.08万元,合计3,235.50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分期支付每月支付不少于500.00万元,全部款项在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贴息费用;3.建材物流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贴息费用;4.若建材物流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若未按月支付则建材物流需另行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共29.07万元;5.江西建工在收到第一期500.00万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解除保全申请;6.若建材物流按约支付,江西建工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十)与潘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潘国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起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24.7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1)支付工程款3,092.84万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231.9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本公司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签订《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厂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又增加签订《就地技术改造项目3#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职工食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油泵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潘国栋诉称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就上述项目与其签订《工程项目风险全额承包合同》和相应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多年,本公司和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应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770.3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远达公司:(1)支付人民币9,770.33万元及利息;(2)城建集团对案涉工程在诉讼请求(1)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远达公司与城建集团就远达·巴南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并按约完成施工内容,但远达公司未足额向城建集团支付相应款项,且在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远达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多次停工,加之远达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等行为导致城建集团遭受损失。经城建集团多次催促,远达公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贵州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6.3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恒立公司(1)支付人民币7,7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956.34万元;(2)城建集团对都市新天地项目在诉讼请求(1)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恒立公司与城建集团就都市新天地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恒立公司原因造成停工,给城建集团造成大量停工损失;施工完工后,恒立公司为达到延迟付款的目的,迟迟不办理结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恒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86.1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观恒公司:(1)支付工程款8,428.00万元(含质保金);(2)支付工程款利息;(3)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暂计55.54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暂计102.02万元;(5)支付违约金暂计3,150.61万元;(6)工业公司对重庆观恒·上域工程在诉讼请求第(1)项价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工业公司与观恒公司就重庆观恒·上域工程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工、备案后,工业公司报送竣工结算书,但观恒公司一直未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工业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总价应视为已被认可,还应支付工程款8,064.66万元,支付质保金363.34万元。另工业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50.00万元亦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成都公司”)诉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473.58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集团成都公司:(1)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434.18万元;(2)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暂计91.75万元;(3)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窝工损失1,947.65万元;(4)确认八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恒大集团成都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八建公司与攀枝花恒大公司就攀枝花恒大未来城三期项目签订《攀枝花恒大城三期(地块7)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1年9月,因攀枝花恒大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且项目经营出现各种异常情形,导致八建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给八建公司造成停窝工损失1,947.65万元。2022年1月,八建公司向攀枝花恒大公司申请支付案涉工程的当期进度款,但攀枝花恒大公司始终未予回复和支付。恒大集团成都公司作为攀枝花恒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攀枝花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科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洲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重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捷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86.8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展科公司、诚洲公司、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1)展科公司支付9,295.08万元;(2)展科公司支付延时费暂计950.70万元;(3)展科公司支付贴息费用241.02万元;(4)诚洲公司、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建材物流公司与展科公司就兰州中海靖远一期工程、中海唐山南新西里项目、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等多个在建项目工程钢材供应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中科集团提供《担保书》,对买卖合同中展科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建材物流公司依约供货,但展科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鉴于诚洲公司系展科公司的唯一股东,中科控股系中科集团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富捷公司自愿为展科公司、中科集团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建材物流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2022年利润总额14.24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