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2一073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合作协议”)。公司下属企业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璧山区拥有年产10万辆乘用车的生产能力,并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本合作协议涉及的具体事项尚未实施,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项目顺利实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署概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璧山区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签署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本合作协议”)。
经公司和璧山区政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就双方在智能网联汽车方面的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项目开发建设领域构建深度合作关系。本合作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
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璧山区政府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
公司租用原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众泰)生产线并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建成年产10万辆新能源整车生产基地。
(三)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扶持
1、璧山区政府全力配合公司复工复产及新车型导入,并在权责范围内依法予以相应支持。
2、璧山区政府对公司租用原重庆众泰相关资产前两年实际产生的租金予以补贴。
3、后续当地政府将根据公司生产的车型及新导入的车型整车销量情况,给予公司一定补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复工复产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的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走向健康、稳健的发展道路。
为贯彻公司复工复产计划,公司建立与璧山区政府的深度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方面的研发及技术积累,协同推进产业发展规划,此次合作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项目前期公司仅对原重庆众泰生产线进行改造,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若项目顺利实施下去,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合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合作的履行并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一)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为公司自筹资金,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灵活统筹资金安排,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能否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具有不确定性。
(三)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建设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四)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制造、供应商谈判、上游产品的交付及产品销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自身的发展战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判,但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政策、技术、业务开拓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六)当地政府给予公司的相关补贴要根据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公司实际收到的补贴金额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为签署本合作协议的乙方之一,但该公司并不参与该项目的投资,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未披露过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二) 本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司法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4),在此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情况无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有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