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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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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8版)

2022-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王雅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机构股东中证投资、金石利璟、无锡谷韬、广州浩辉、上海瑞穆、福州禹润承诺:

本公司/企业承诺,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不进行转让。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六)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核心技术人员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人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

1、机构股东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董事、监事和高管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若公司实施回购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其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

(2)在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以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触发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执行该预案中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触发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执行该预案中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预案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相关措施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其他董事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其他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直接或间接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战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

若因本所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为丛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1、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及金俊发展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中证投资系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金石利璟系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其基金管理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均系由金石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除中信证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中信证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重要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5%以上重要股东包括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及金俊发展,其穿透后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为宋乐平、赵连生、朱龙德、许博、朱佳彬、邢建南、邢若阳、潘洪英、谢志伟、王雅媛,上述自然人股东及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管均已出具承诺:

“本人不属于在职的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务员,或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离职尚不满三年,原工作业务与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或离职未满两年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本人不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本人不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或省(部)、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企领导人的配偶、子女,或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同时,不存在为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未任职或曾经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分支、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丛麟科技股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均系本人真实持有。本人不存在委托其他股东、受托为其他股东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任何第三人、受托为任何第三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以信托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持、利益输送、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丛麟科技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