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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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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2-053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17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余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安堂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经深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后经申请变更为2022年4月30日。

太安堂聘请审计机构制定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审计机构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财务报表实质性审计程序,4月12日提交审计报告草稿,4月27日签署正式审计报告。由于公司审计机构还负责另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直至3月29日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公司有关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按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实质性审计程序。

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受到影响。4月23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讨论后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而保留意见主要是疫情影响所致,因此倾向于等疫情好转后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遂不同意该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议案并形成决议。

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5月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无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也无法如期对2021年年报进行披露。公司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

2022年6月15日,审计机构向太安堂出具了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6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柯少彬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

余祥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柯少彬、余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李函芹,电话020-3785376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2-05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7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

经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太安堂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于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供太安堂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太安堂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1.58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二是太安堂以药品采购名义,于2020年4月至5月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相关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太安堂实际未采购药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0.93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太安堂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决策并安排了上述合同签订及资金划转事宜。

太安堂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柯少彬作为太安堂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安堂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按照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2-055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6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控股股东,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累计占用太安堂资金3.2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仍有2.51亿元资金尚未返还太安堂。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太安堂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太安堂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按照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