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温福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氢锋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氢锋”)所持有的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濏公司”)比例为51.77%的股权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价格178,146,976.86元,最后截止日为2022年8月24日10时。目前司法变卖期已结束,鉴于未有人竞买,且大连氢锋未以其他方式向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清偿完毕债务或与智航新能源达成具有可行性的债务清偿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智航新能源拟依法接受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的股权。目前智航新能源已向泰州中院递交接受财产抵债的申请,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6.1.2条、第6.1.3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目前暂时无法获得瑞濏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智航新能源将在办理完成瑞濏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尽快组织中介机构对瑞濏公司进行审计、尽调和评估,并及时披露瑞濏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3、目前公司对瑞濏公司的了解渠道仅为评估报告和工商信息查询,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存在瑞濏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及评估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4、公司目前获取瑞濏公司财务数据的来源仅为评估报告,暂时无法获取瑞濏公司的最新一期财务数据,所涉财务数据由瑞濏公司提供,未经审计。公司无法确定瑞濏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存在受到限制、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欠款人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担保人担保能力等确定款项存在无法收回风险的资料。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部分往来款对方单位的地址不详细或未能提供,致使部分函证未能如期发出回函。同时,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部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6、根据评估报告,截止2021年9月30日,瑞濏公司基本未开展经营业务,对瑞濏公司企业价值影响最大的单项资产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总额为569,723,484.14元,占总资产的72.84%。上述应收账款是否真实以及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7、公司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基于谨慎性考虑对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测算,该测算数据存在不准确的风险,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后续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一、债权重组概述
1、因大连氢锋未能按约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支付货款,智航新能源向泰州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泰州中院依法查封了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66.6667%的股权,并对其中51.77%的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拍,此司法拍卖已经过一拍、二拍,进入变卖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如果案涉股权在变卖程序仍无人应买的,法院将依法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该股权就会被解除查封、扣押,退还给大连氢锋。
目前司法变卖期已结束,鉴于未有人竞买,且大连氢锋未以其他方式向智航新能源清偿完毕债务或与智航新能源达成具有可行性的债务清偿方案,智航新能源拟依法接受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的股权,用以抵偿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
2、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公司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其他审批程序,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债权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氢锋客车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街1号
4、法定代表人:何旸
5、注册资本:7142.857143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车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增材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业设计服务,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江苏正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股72.00%、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8.00%。
8、大连氢锋尚欠智航新能源货款167,118,733.67元,除此情况外,债权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9、主要财务数据
本次债权重组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公司无法获取大连氢锋的主要财务数据。
10、经查询,大连氢锋客车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权重组方案
(一)本次债权重组涉及的债权为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截至目前,该应收账款余额为167,118,733.67元,账龄已超过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40%。
(二)智航新能源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的股权,用以抵偿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
(三)本次债权重组涉及的资产为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股权,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1、瑞濏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港城西路12号450204单元
(4)法定代表人:范慧
(5)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汽车租赁服务;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大连氢锋客车有限公司持股66.6667%、泰州新滨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3333%。
(8)瑞濏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连氢锋尚欠智航新能源货款167,118,733.67元。
除上述情况外,瑞濏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9)主要财务数据
执行过程中,泰州中院抽签确认并委托泰州市精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司法价格鉴定评估。泰州市精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编号为精诚评报字[2021]第103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66.6667%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瑞濏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公司目前获取瑞濏公司财务数据的来源仅为上述评估报告,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暂时无法获取瑞濏公司的最新一期财务数据。
(10)瑞濏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瑞濏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大连氢锋客车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上文
(2)泰州新滨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持有瑞濏公司33.3333%股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2004-6
法定代表人:范慧
注册资本:368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工程管理服务;特种设备出租;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3、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泰州中院抽签确认并委托泰州市精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司法价格鉴定评估。泰州市精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编号为精诚评报字[2021]第103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66.6667%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评估对象: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范围: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凡列入申报表内并经过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的资产、负债项目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3)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4)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5)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6)评估结论: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1454.10万元(大写为人民币陆亿壹仟肆佰伍拾肆万壹仟元整)。
因此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计算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基础上按照66.6667%股权比例折算,综合确定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66.6667%股权价值为人民币40969.42万元(大写为人民币四亿零玖佰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
(7)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下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②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依照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③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④在评估基准日后,至2022年9月29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⑤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⑥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全面完整,没有账外资产、负债,所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不存在产权瑕疵。
⑦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中,评估专业人员未对电子办公设备及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专业人员在假定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实物资产评估现场勘察时,申请执行人没有到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在勘察资料上签字确认。
⑧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欠款人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担保人担保能力等确定款项存在无法收回风险的资料。被评估未能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部分往来款对方单位的地址不详细或未能提供,致使部函证未能如期发出回函。
⑨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⑩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⑾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⑿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⒀本次评估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8)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职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之规定“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者重新评估。
(9)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
4、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评估报告:
①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全面完整,没有账外资产、负债,所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不存在产权瑕疵。
②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③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66.6667%的股权存在被冻结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为智航新能源,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5、智航新能源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瑞濏公司51.77%股权后,瑞濏公司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
6、智航新能源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瑞濏公司51.77%股权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瑞濏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评估报告:根据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7、本次债权重组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
四、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权重组的背景
因大连氢锋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智航新能源向泰州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泰州中院依法查封了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66.6667%的股权,并对其中51.77%的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拍,此司法拍卖已经过一拍、二拍,进入变卖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如果案涉股权在变卖程序仍无人应买的,法院将依法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该股权就会被解除查封、扣押,退还给大连氢锋。
目前司法变卖期已结束,鉴于未有人竞买,且大连氢锋未以其他方式向智航新能源清偿完毕债务或与智航新能源达成具有可行性的债务清偿方案,智航新能源拟依法接受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的股权,用以抵偿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
2、本次债权重组的原因
(1)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账龄已超过3年,目前已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40%,预计难以通过大连氢锋向智航新能源支付货款的形式收回。
(2)本案仅就强制执行阶段,已经长达33个月,执行阶段推进非常艰难,原因在于大连氢锋当前涉诉情况较多,多数财产均被抵押、查封、冻结,且公司对大连氢锋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及首封权,目前公司无法查询到大连氢锋名下的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如果智航新能源拒绝接受瑞濏公司股权进行抵偿,该股权就会被解除查封、扣押,退还给大连氢锋,本案将会做出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获得大连氢锋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提交给法院,则智航新能源此笔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
(3)根据评估报告,截止2021年9月30日,瑞濏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620,839,657.45元。对企业价值影响最大的单项资产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总额为569,723,484.14元,占总资产的72.84%,其中:对江苏正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94,339,830.09元,发生日期为2021年7月,占全部其他应收款的69.22%;对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24,109,777.55元,发生日期为2021年8月,占全部其他应收款的21.78%。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能否回收将直接影响瑞濏公司的评估价值,进而影响到瑞濏公司的股权价值。
瑞濏公司对江苏正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为借款,通过查询江苏正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其股东泰州润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72%)的股东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持股比例为100%);其股东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4.28%)的股东为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从股权结构上看,其国有背景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1%,且经查询,其无法律诉讼信息,江苏正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瑞濏公司对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款型性质为在建工程转让款,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为香港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上市公司蓝思科技(证券代码300433)的子公司。经查询,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涉诉案件金额很低,无被执行信息,且鉴于其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其应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瑞濏公司名下的其他应收款具有一定的追偿可能性。
综上所述,目前智航新能源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接受瑞濏公司案涉股权进行抵偿,成为瑞濏公司的控股股东,届时如果上述其他应收款尚未收回,智航新能源可基于其控股股东地位依法利用一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拍卖欠款方的财产等)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进行追偿;二是放弃接受瑞濏公司股权抵偿,重新寻找新的财产线索,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启动查封、拍卖、变卖等程序,但大连氢锋当前涉诉情况较多,多数财产均被抵押、查封、冻结,且公司对大连氢锋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及首封权,追偿债权的成功几率很低。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公司认为在目前没有确凿、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智航新能源接受瑞濏公司案涉股权进行抵偿更具有可行性,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本次债权重组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智航新能源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瑞濏公司51.77%股权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瑞濏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评估报告,截止2021年9月30日,瑞濏公司的营业收入仅为268,802.21元,基本未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公司目前获取瑞濏公司财务数据的来源仅为评估报告,暂时无法获取瑞濏公司的最新一期财务数据。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所涉财务数据由瑞濏公司提供,未经审计,由瑞濏公司向泰州市精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内容有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无法确定瑞濏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目前距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较久,存在瑞濏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及评估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鉴于上述原因,现基于谨慎性考虑,对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测算,具体影响如下:
按照换出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智航新能源应以应收账款的净额100,271,240.20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瑞濏公司51.77%的入账价值,同时核销智航新能源对大连氢锋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智航单体报表将不会产生损益;并且需要考虑瑞濏公司51.77%股权对应的股权评估价值318,147,857.71元是否可以作为公允价值,该评估价值存在经审计和评估后减值的可能,假设经审计和评估后瑞濏公司51.77%股权对应的股权评估价值也为100,271,240.20元,智航合并层面也将不会产生损益,产生少数股东权益93,414,755.94元。合并层面:净利润无影响,净资产增加93,414,755.9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无影响,少数股东权益增加93,414,755.94元。
上述测算数据存在不准确的风险,智航新能源将在办理完成瑞濏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尽快组织中介机构对瑞濏公司进行审计、尽调和评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后续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对瑞濏公司的了解渠道仅为评估报告和工商信息查询,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存在瑞濏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及评估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2、公司目前获取瑞濏公司财务数据的来源仅为评估报告,暂时无法获取瑞濏公司的最新一期财务数据,所涉财务数据由瑞濏公司提供,未经审计。公司无法确定瑞濏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存在受到限制、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欠款人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担保人担保能力等确定款项存在无法收回风险的资料。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部分往来款对方单位的地址不详细或未能提供,致使部分函证未能如期发出回函。同时,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部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4、根据评估报告,截止2021年9月30日,瑞濏公司基本未开展经营业务,对瑞濏公司企业价值影响最大的单项资产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总额为569,723,484.14元,占总资产的72.84%。上述应收账款是否真实以及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基于谨慎性考虑对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测算,该测算数据存在不准确的风险,瑞濏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后续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六、其他说明
大连氢锋所持有的瑞濏公司比例为51.77%的股权由泰州中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价格178,146,976.86元,最后截止日为2022年8月24日10时。目前司法变卖期已结束,鉴于未有人竞买,且大连氢锋未以其他方式向智航新能源清偿完毕债务或与智航新能源达成具有可行性的债务清偿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智航新能源拟依法接受大连氢锋持有的瑞濏公司51.77%的股权。目前智航新能源已向泰州中院递交接受财产抵债的申请,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法院变卖公告》;
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江苏瑞濏新能源有限公司66.6667%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