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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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2-050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2-04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2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10时以通讯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拟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王斌先生拟申请辞去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董事会同意了王斌先生的申请。

李春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王斌先生关于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2-05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王斌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所任的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申请书;王斌先生辞职后,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斌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其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王斌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李春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李春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李春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830-4122575

电子邮箱:329761709@q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路38号 邮编:646300

备查文件:

王斌先生关于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申请书

附件:李春女士简历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李春女士简历

李春,女,汉族,1982年1月生,四川绵竹人,2004年7月参加工作,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毕业,全日制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会计师、审计师。现任四川泸天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党支部书记。

李春女士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