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232 公司简称:新点软件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阐述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风险因素”。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232 证券简称:新点软件 公告编号:2022-023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5日以邮件及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强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所载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点软件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新点软件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点软件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2 证券简称:新点软件 公告编号:2022-024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2号),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42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3,156,820.5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7,268,179.49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39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73,114,345.65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09,684,200.00元,2022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63,430,145.65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4,184,164.8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2021年11月12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857,016,745.30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9,748,565.81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元
■
三、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1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3,400,282.9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28,805,169.58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462,205,452.54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已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335号)。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预先投入及已支付的自筹资金已用募集资金置换完毕。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点软件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新点软件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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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1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7,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实施完毕。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造成。
证券代码:688232 证券简称:新点软件 公告编号:2022-025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2号),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42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3,156,820.5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7,268,179.49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39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基于公司“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点”)、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点”),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湖南新点、辽宁新点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同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单独分别称“协议一”、“协议二”),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110078801600002006,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静波、李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110078801400002007,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静波、李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