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126 公司简称:中材节能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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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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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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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22-049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8层809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以邮件方式于2022年8月15日发至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庆林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情况,编制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对外报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订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上述制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关联董事孟庆林、夏之云、黄振东、刘习德回避对本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且存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22-050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8层809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以邮件方式于2022年8月15日发至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新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22-051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准则解释”)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以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15号准则解释,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5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公司根据15号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同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