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月5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授信规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76.97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后经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担保额度分配的议案》,同意在担保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业务担保额度的分配进行一定调整。该次调整仅对涉及业务担保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额度进行调剂,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部分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度担保额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创实验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国家文创实验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微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时代”)与北京银行国家文创实验区支行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办理合同约定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涉及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公司与海南字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字跳”)签署了《保证合同》。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利欧聚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聚合”)与海南字跳之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公司自愿就利欧聚合在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向海南字跳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北京微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微创时代”)
成立时间:2011年8月8日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海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A0406-138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编辑服务;翻译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网络技术服务;礼仪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通讯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1年,微创时代实现营业收入337,162.66万元,净利润3,270.4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微创时代资产总额为111,992.93万元,净资产为42,484.13万元。(上述数据为合并数据)
2、利欧聚合广告有限公司(“利欧聚合”)
成立时间:2016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2201室(仅限办公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个人商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利欧聚合实现营业收入670,668.52万元,净利润5,616.76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利欧聚合资产总额为125,926.22万元,净资产为62,405.45万元。(上述数据为合并数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微创时代担保合同情况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创实验区支行
债务人:北京微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1、主债权
被担保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2、保证方式
本次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
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二)利欧聚合担保合同情况
担保人(丙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海南字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乙方):利欧聚合广告有限公司
1、担保概况
甲方关联公司及乙方和/或丙方就商务合作事宜已签署或即将不时签署相关商务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巨量星图平台新媒体KOL合作机构合作协议》《电商营销服务商商务合作协议》,及相应的返点协议、返货协议、配送协议和合规保证金协议等,包括该等协议经修订、更替、补充、延展或重述的文本等(具体以各方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
根据甲方、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签署的保理合同,甲方关联公司愿意将其与乙方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为乙方承担信用风险向甲方关联公司就应收账款提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服务。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可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申请调整授予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保理服务费。
乙方及丙方知悉并充分理解保理合同、合作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事实和背景。
丙方自愿就乙方在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
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保理合同项下欠付的应收账款金额、罚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款项。担保合同项下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5,000万元。
3、保证方式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确认,当乙方未按保理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欠付的应收账款金额、罚息或其它应付款项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将乙方在保理合同项下欠付的金额一次性全额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3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08,095.2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度合并报表)的17.53%;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度合并报表)的0.5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概述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平潭利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利恒”)与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弦资本”)、福建平潭民投投资有限公司、蒋震林、陈鑫、赵雅楠、胡彦如、黄继承、汪汪、许昕、吕俊、朱剑乔、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渊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香金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卢高文、蒋彤、卫勇、易海涛、潘冠臣签署了《嘉兴开弦博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嘉兴开弦博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25,000万元人民币。平潭利恒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出资额8,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比例的32.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本次投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1、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占合伙企业0.40%的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4290021U
法定代表人:卫勇
成立时间:2015年5月26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323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卫勇持股比例为70%;张平持股比例为15%;卫强持股比例为10%;易海涛为持股比例5%。
开弦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开弦资本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备案。开弦资本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备案证书编号为P1026665)。
2、福建平潭民投投资有限公司、蒋震林、陈鑫、赵雅楠、胡彦如、黄继承、汪汪、许昕、吕俊、朱剑乔、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渊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香金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卢高文、蒋彤、卫勇、易海涛、潘冠臣作为有限合伙人合计出资16,900万元,占合伙企业67.60%的份额,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合作模式
1、全体合伙人的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
2、经营期限:合伙企业交割的日期(“交割日”)为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最先的付款到期日或普通合伙人另行合理决定并通知有限合伙人的日期为准。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的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交割日起5年(“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次,延长2年。
合伙企业交割日起的前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2年为“退出期”;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被延长的,延长的该等期间为“延长期”。
3、普通合伙人为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福建平潭利恒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平潭民投投资有限公司、蒋震林、陈鑫、赵雅楠、胡彦如、黄继承、汪汪、许昕、吕俊、朱剑乔、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渊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香金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卢高文、蒋彤、卫勇、易海涛、潘冠臣。
4、平潭利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2.00%,为人民币8,000万元。
5、普通合伙人开弦资本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工作,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投资方向及项目
嘉兴开弦博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策略是扣除基金所必须支出的必要费用外,100%的资金用于对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
五、经营管理模式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更换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的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从合伙企业运营后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除非普通合伙人及持有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每年召开1次合伙人年度会议。经普通合伙人自主决定或经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须由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
合伙人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除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普通决议应由普通合伙人和持有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四分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特别决议应由普通合伙人和持有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六、损益分配方式
1、合伙企业清算前,如果合伙企业任一投资项目退出(包括部分退出)之日,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满之日前,合伙企业退出获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再进行循环投资或再投资,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该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
2、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成后,就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就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如果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8%,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绩效收益(“绩效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的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到账之日起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计算应在税前进行,不应考虑有限合伙人税费的代扣代缴,也不涉及因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的差异而适用的税率差异或者税收优惠政策差异);
(2)在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不得收取绩效收益;
(3)在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8%(不含8%)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的绩效收益为有限合伙人全部投资收益的20%;
(4)如果按照前述计算绩效收益后导致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8%,则应当从绩效收益中相应扣减,使得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3、非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的分配原则上应以现金进行。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普通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仍然难以变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4、管理费
合伙企业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的管理费总额为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应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合伙企业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应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1%。合伙企业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2)如果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提前完成退出清算,则自合伙企业收到该项目的全部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之日起,用于支付该投资项目投资成本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不再计收管理费。
5、其他
有限合伙人可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对于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可基于其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七、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八、其他说明
1、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3、本次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嘉兴开弦博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