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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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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因部分投资项目延期,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后续计划仍用于募投项目。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 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7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5,000.00万元(含205,0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依据。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 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动。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42,914,439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02,874,331股,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445,788,77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假设公司2022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已实现的相应指标乘以2;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2年度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和增长40%分别测算。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2022年,公司以总股本245,016,8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共计转增股本98,006,748股。2021年度现金分红及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22年5月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4月,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中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个人绩效未完成等原因回购其合计持有的77,986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8月,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个人绩效未完成等原因回购其合计持有的109,18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假设2022年公司不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股份回购,此种假设不构成对转增股本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基本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9、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注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产品营业收入规模将逐步增大,盈利能力将较大幅度提升。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能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参见公司公告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从细分行业来看,发行人是造影剂行业的龙头,主要从事造影剂原料药、中间体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医疗检查的精准性要求的提升,造影诊断的普及度不断上升,国内外造影剂制剂市场不断扩大,造影剂原料药的需求也随之上涨。

本次募投项目一方面对碘海醇、碘帕醇等公司已有大品种造影剂原料药产品继续扩产,补全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近年快速增长的造影剂产品,同时依赖长期在碘化学领域累积的技术工艺及CMO/CDMO领域培育的客户合作关系新增部分碘化合物及以往涉及过的CMO/CDMO产品。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碘造影剂的产能布局,为下游碘造影剂制剂的稳定生产提供可靠的来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也有利于企业丰富产品线,降低造影剂行业系统风险,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二)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企业中产品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厂家。子公司上海司太立系我国唯一一家纳入带量采购的三种核心造影剂制剂全部中标的企业。

在未来,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参与造影剂制剂一致性评价及后续集中采购招标,加强对下游市场变化、需求变化的关注,构建完善的原料药供应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公司也将在巩固并深化国内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积极开拓欧洲、美国及日本市场,并加强销售人员的团队建设,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五)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 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7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下: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 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7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的《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因市场外部环境变化和工艺路线变更,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投入“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和“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11,026.37万元全部用于“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的建设。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除上述支出外,变更前项目“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已投入68.53万元。

四、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上述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在2022年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下,劳动力短缺引起工程建设延期,以及物流受限造成部分供应商设备交付延期等原因,年产1500吨碘化物及研发质检中心项目中的研发质检中心建设;年产300吨碘佛醇、5吨钆贝葡胺造影剂原料药项目、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以及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进度放缓,经过审慎研究,结合当前疫情在社会面得到的有效控制,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分别进行调整如上表。

五、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长,独立董事也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变化,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7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及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24501.6871 万股增加至34302.3619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4501.6871万元增加至34302.3619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021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7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共37名。

● 解除限售股数:93,4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3%。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8月31日。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8月18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9.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5.9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激励对象中9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5,57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9.82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7、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8、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实施完毕。根据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82元/股调整为39.32元/股。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21年9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对35,57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1年9月10日完成。

10、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11、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及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中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4 人及因 2021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其合计持有的 77,986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预留授予部分14,200股。

1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3、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 2022 年 6月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9.88 元/股调整为28.1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23.17 元/股调整为 16.19 元/股。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2022年8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对109,1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2年8月12日完成。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达成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8月29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达成。其中37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待本激励计划对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上述符合条件的37名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或部分解除的激励对象说明。

因24名激励对象离职,10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为“D”级,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为“E”级,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6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对上述对象合计持有的109,1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预留授予部分19,880股。2022年8月12日,公司已完成前述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37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4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8月31日。

2、本次解锁股票数量:93,450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成考核目标,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满足。待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00%,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93,450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本次解除限售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外,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除限售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75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逯文俊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逯文俊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逯文俊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逯文俊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逯文俊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公司董事会对逯文俊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各项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基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 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6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自查,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0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8年6月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0号):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5日,公司存在将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存放于公司一般户的情形,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施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对该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及后续整改措施如下:(1)明确责任处罚:公司对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同时组织公司财务部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增加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细化操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堵塞监管漏洞。(3)强化合规意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领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1号)及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36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9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2019]41号)。

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以指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向关联方及供应商直接划款或背书承兑汇票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448.28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胡锦生已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63.50万元。公司未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胡锦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资金被占用和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的主要直接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36号)。

针对该事项及后文所述股份回购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时任总经理胡健、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和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自查整改工作,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1)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其进行内部问责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择机对外公开道歉,公司董事长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作个人检讨。

(2)出现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后,公司证券部收集整理最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要求,将规范治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控制度汇编成册,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学习,同时积极安排外部机构进行相关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授课培训,强化各主要人员的内控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针对所有关联方业务资金往来实行“事前控制,事中检查,事后督促”的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同时进一步强化资金全流程管控,严格规范审批决策流程。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及证券部将持续密切关注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督,杜绝一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形成。

(三)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7号)及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36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9年9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2019]87号)。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计划以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254,031股,合计使用资金总额712.71万元,与回购方案中计划回购下限相差1,787.29万元,仅达到计划回购金额下限的28.51%,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予以变更或豁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36号)。

针对该事项及前文所述资金占用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时任总经理胡健、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和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未完成回购计划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自查整改工作,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在认识到上述问题后,已组织公司管理层和经办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8]55号)等规则进行学习,公司管理层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相关的资本运作中谨慎出发,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明确用于公司今后的股权激励,不另作他用。

(3)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的原因、影响及相应整改措施进行了详细汇报与积极沟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上接3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