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关于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9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浙商汇金金算盘大集合”)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8月26日起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原浙商汇金金算盘大集合法律文件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的法律文件,包括《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上述法律文件均已同步公开在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情况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2年8月26日)为原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统一变更登记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三、《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2022年8月26日起,《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时失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重要提示

1、根据《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关于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向投资者发送《关于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就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所涉及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变更事宜(以下统称“本次法律文件变更”)征询委托人意见,设置意见征询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均可以办理解约业务,并预留充足时间保障了投资者退出浙商汇金金算盘大集合的权利。

2、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投资者欲更详细了解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客户购买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变更后的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客户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2年08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22〕879号《关于准予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自2022年8月26日起,浙商汇金金算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8月26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原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基金份额的申购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销售机构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设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0.01份(含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以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规定网站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分红期内每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实际收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www.stocke.com.cn)查阅,客户欲更详细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www.stocke.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