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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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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2-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8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或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上述金额限制,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本集合计划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6亿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前端收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通过自动申购方式申购计划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集合计划份额;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收取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投资者证券交易交收,管理人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通过自动赎回方式赎回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取款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2、“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无。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95551

联系人:王浩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所述“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是由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22]579号文准予变更。

2、《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8月26日起正式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关于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8月8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开展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工作,并已于2022年3月2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9号)。

就上述产品及合同变更工作,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1日在公司网站发布《关于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征询投资者意见,并按照《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巨额赎回、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终止条款、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并相应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8月26日起生效。

自2022年8月26日起,“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原“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原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管理人自《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为保障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平稳运作,更好地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调整旗下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金额限制,现将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1、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本集合计划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6亿份。本公告生效后,如单日单个交易账户申购后的累计持有份额(当日已登记在册部分与当日申购部分的汇总)高于6亿份,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该交易账户的全部申购申请并确认失败。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针对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金额限制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请阅读本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或拨打客服热线(010-89623098)咨询有关事宜。

三、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销售服务费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平稳运作,更好地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2022年8月26日起对管理人旗下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现将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

二、参与产品

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70164)

三、活动内容

开展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由0.25%下降至0.05%。

上述优惠费率如有调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集合计划原销售服务费率等信息请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针对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费优惠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请阅读本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或拨打客服热线(010-89623098)咨询有关事宜。

三、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