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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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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997 公司简称:开滦股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3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其中: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董事2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余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真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财务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开滦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开滦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关于对开滦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对其在开滦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及其他业务的风险进行了持续评估,开滦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的风险可控。开滦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2-040”。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董事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关于制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一)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二)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三)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五)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投资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六)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真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保障了林西矿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林西矿业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采购商品、销售货物、综合服务和工程施工等关联交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同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林西矿业公司与相关主体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签署了协议,协议条款清晰、明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临2022-041”。

(十七)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43”。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七)《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九)《公司投资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39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董立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充分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1-6月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认为,2022年1-6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关于对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2-040”。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保障监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新的准则要求,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临2022-041”。

(九)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43”。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0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增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经营项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拟取消经营范围中关于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表述。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经营范围是:对能源化工的投资;煤炭批发;钢材、木材、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其他机械设备、土产杂品、电线电缆的批发、零售、代储、代销;地方铁路运输(凭《铁路运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在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煤炭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矿井水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议修改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对能源化工的投资;煤炭批发;钢材、木材、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其他机械设备、土产杂品、电线电缆的批发、零售、代储、代销;地方铁路运输(凭《铁路运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在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煤炭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矿井水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议修改为: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建议修改为: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建议修改为: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四)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最后新增一款内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建议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最后一款“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建议修改为: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七)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八)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款中新增“(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九)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中“(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建议修改为: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十)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建议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建议修改为: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之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建议修改为: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之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建议修改为: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和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的事项,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董事会因故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且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的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议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和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的事项,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董事会因故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且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位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分别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建议修改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五)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但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1.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投资范围超过规定的比例的;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建议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五)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前款规定的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相关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相关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标准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相关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职权中的“(七)董事会授予的公司当期净资产百分之五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以及其他担保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建议修改为:

“(七)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就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当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最后新增一款内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二十)原《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建议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依法负责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议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建议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建议修改为: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最后一款“本章程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未作规定,或规定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不一致的,以该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建议修改为:

“本章程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1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结算时间方式按照合同文本规定执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独立事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保障了林西矿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林西矿业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采购商品、销售货物、综合服务和工程施工等关联交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同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林西矿业公司与相关主体就关联交易事项签署了协议,协议条款清晰、明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在《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关于关联方介绍的基础上,新增关联方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具体情况为:

名称: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4104861681N

类型:集体所有制

住所: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矿内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注册资本:6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煤炭、矸石煤、矸石砖、煤焦、其他印刷品;装卸、卡兰板、销售:黑红废矸、炉灰;普通货运;水泥制品、加工:橡胶管、机械零部件、橡胶密封件、导风筒;修理矿用电器、矿山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加工;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发布、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劳务派遣;正餐服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其他居民服务、清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服务;房屋、场地、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围栏装卸施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其他工程准备服务;建筑物拆除活动;室内外装饰、修缮、粉刷、装潢服务;水暖维修、管道维修;电工、木工、泥瓦工维修;其他建筑物管道安装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该公司1985年12月成立,成立时名称为开滦林西矿多种经营公司。1990年6月改名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是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实体。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开滦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732,262,656股,持股比例46.12%,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上述关联方除开滦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外,其余均为开滦集团控制的子公司,该等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开滦集团及下属公司均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重大违约情形。开滦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均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主要内容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林西矿业公司与开滦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发生采购商品、销售货物、综合服务和工程施工等关联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具体定价依据如下: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林西矿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材料、销售货物、综合服务、工程施工等日常关联交易,目的是保证该公司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利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该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结算时间方式按照合同文本规定执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和《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以上产品均为对外部市场的销售量。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数据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9月1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13日

至2022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于2022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登记时间:2022年9月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登记地址:河北唐山新华东道70号东楼公司证券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张嘉颖、王文超

联系电话:(0315)2812013、3026567

联系传真:(0315)3026507

电子邮箱:kcc@kailuan.com.cn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