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8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7版)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5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25.57%股份,申能集团向东方证券派出的董事吴俊豪先生兼任本行监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东方证券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8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25.57%股份,申能集团向东方证券派出的董事吴俊豪先生兼任本行监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69.93亿元,主营业务包括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3月末,东方证券总资产3,151.88亿元,总负债2,499.83亿元,净资产652.05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东方证券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2年8月25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深圳兴华拉链服装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姚威先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华侨城集团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7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由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姚威先生,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侨城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6年5月,注册资本120亿元,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主营业务分为四大板块:旅游综合业务、电子业务、房地产业务和环保业务。截至2022年3月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6,798.24亿元,总负债4,839.28亿元,净资产1,958.96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华侨城集团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2年8月25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票同意(关联董事姚威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