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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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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1版)

● 风险性提示: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8日与关联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一》”),在公司下属厂区内投建7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1个储能项目,目前相关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前述事项已经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3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随着公司产能扩大,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日常生产运营电力需求,公司拟与关联方晶科科技及其下属公司进一步合作,在公司下属厂区内进一步投建7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2个储能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所需组件指定由公司提供,项目所发/放电量优先供予公司下属公司使用。公司拟就上述项目的合作事宜与晶科科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双方根据各项目情况,按照公允、合理的合作原则,进一步签署具体协议并推进项目实施。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次《合作框架协议》审议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晶科科技之间的类似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因此,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289,428.7104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5、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长期

6、住 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7、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8、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9、股东结构:截至2022年6月30日,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晶科科技29.49%股权。

10、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前期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与晶科科技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审批额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上述金额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包含《框架协议一》项下用于公司分布式屋顶电站建设向晶科科技及其子公司出售的组件、储能设备等的销售金额及购电发生额。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294.8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24.06亿元;2021年,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75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76亿元。

晶科科技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可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预计本协议项下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具体如下:

(一)购电交易

1、电价折扣抵扣屋顶租赁费模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作模式下,晶科科技以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电价向公司售电并给予公司一定的电价折扣,抵扣应向公司支付的屋顶租赁费。

2、屋顶租金模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作模式下,公司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将其自有合法建筑物屋顶租赁给晶科科技,供晶科科技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晶科科技向公司支付租金。同时,晶科科技按照各项目所在地电网的同时段工业电价将项目所发电量优先销售给公司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

3、储能项目合作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作模式下,关联方提供储能设施及相关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关联方的储能设施充放电,公司按照其电价差收益取上述折扣向关联方支付能源服务费。

(二)销售商品

对于公司与晶科科技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合作的项目(包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合作、尚未开建或在建项目),预计2022年新增向晶科科技销售储能设备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

(三)其他补充约定

公司拟对《框架协议一》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交易价格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提供建筑物屋顶供关联方建设屋顶分布式电站并根据具体项目采用电价折扣或屋顶租金两种合作模式,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与关联方和其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此类交易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

五、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金额履约安排

甲方:晶科科技

乙方:晶科能源

1、甲乙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如下模式进行合作:

(1)合作模式一(电价折扣模式)

乙方将其自有或协调将其租赁的合法建筑物屋顶供甲方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给乙方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各项目所在地电网实际的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础并参考当地同类型项目的市场行情,给予乙方一定的电价折扣,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建筑物屋顶的使用租金。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售电总金额为52,330万元。

(2)合作模式二(屋顶租金模式)

乙方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将其自有合法建筑物屋顶租赁给甲方,供甲方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同时,甲方按照各项目所在地电网的同时段工业电价将项目所发电量优先销售给乙方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收益归甲方所有。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总租金为10,200万元。

(3)合作模式三

乙方将其自有合法场地供甲方建设、运营储能项目,乙方利用甲方投资建设的储能项目在谷/平时电价时段存储电力能源,并在峰时电价时段优先消耗储能系统所放电量供乙方免费使用。甲方以各项目所在地电网实际的同时段峰谷、峰平时段的电价差为基础并参考当地同类型项目的市场行情,按一定的服务费率向乙方收取能源服务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项目场地的使用租金。该模式下预计20年运营期的能源服务费总金额为36,566万元。

2、对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乙方指定甲方使用乙方品牌的光伏组件、光伏储能设备,采购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现初步明确,本协议项下,甲方预计采购乙方储能设备的总规模不超过24MW/60MWh,总金额不超过1.10亿元。

3、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就《框架协议一》达成补充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框架协议一》约定:甲方在乙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基地一期的厂房屋顶上建设规模为10MW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安徽项目”)。因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安徽项目的规模增加至12MW,预计25年运营期的售电总金额增加至21,464万元。乙方同意前述调整,并承诺优先消纳项目所发电量。

(2)《框架协议一》约定:甲方在乙方位于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的厂区建设10MW/20MWh储能系统(以下简称“海宁项目”)。鉴于乙方为储能设备制造商,乙方指定甲方采用乙方品牌的储能设备用于建设海宁项目,采购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为3,149.00万元。

4、《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并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晶科科技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表决情况

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为:本次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布如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基于日常业务需要进行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在前期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满足日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事项。

八、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处置

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6日,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及计提减值准备。2022年半年度公司资产处置和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78,765,021.08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处置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公司根据日常经营的需求及资产处置制度及流程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认真评估,拟对部分因产线升级改造无法继续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进行处置,本次资产处置损失金额共计222,463,886.20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次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508,902,588.08元。

(三)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本次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47,398,546.80元。

三、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处置损失金额为222,463,886.20元,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556,301,134.88元,合计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778,765,021.08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0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77,00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714.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63,50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91,399.6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要求》和《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977,000.00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972,285.17万元差异4,714.83万元,原因系初始存放金额中尚未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上述账户余额外,公司尚有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72.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7.8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1,569.8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20,000.00万元。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2月16日和3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11,680.00万元。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4月21日和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5,8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5,721.03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年产20GW拉棒切方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实施主体由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5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熊慧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熊慧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熊慧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邮编:201206

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电话:021-51808688

传真:021-51808660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熊慧女士个人简历

熊慧,女,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自2022年1月加入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经理。

截至目前,熊慧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8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合同类型:长单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 合同金额:2023-2030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合同对方采购336,000吨原生多晶硅。假设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最新(即2022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30.38万元/吨测算,预计采购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020.77亿元(含税,本测算价格不构成价格承诺)。实际采购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以月度《合同执行确认单》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2030年12月;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有利于保障公司多晶硅的长期稳定供应,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绩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相对方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1、因本合同为长单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本合同预计合同总金额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最新(即2022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进行测算,实际采购价格双方采取月度议价方式确定,因此实际采购价格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一、合同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公司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新特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晶硅战略合作买卖协议书》。公司将于2023年1月至2030年12月期间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原生多晶硅336,000吨。假设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最新(即2022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30.38万元/吨测算,预计采购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020.77亿元(含税,本测算价格不构成价格承诺)。实际采购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以月度《合同执行确认单》为准。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签署该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原生多晶硅。

2、标的数量:2023年1月至2030年12月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原生多晶硅336,000吨。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企业名称: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2月20日

3、法定代表人:银波

4、注册资本:143,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众欣街2249号

6、经营范围:硅及相关高纯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新能源建筑环境环保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维护及咨询服务;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太阳能蓄电池、汇流柜、建筑构件、支架、太阳能系统及相关产品应用相关的组配件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和运营管理;太阳能光伏离网、并网及风光互补、光热互补、光伏水电互补、其他与光伏发电互补的系统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火电、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调试运营;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销售;劳务派遣;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多晶硅生产相关的化工副产物的生产及销售;人工晶体、储能材料、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二次电池等材料部件、组件的生产及销售;氮化材料、氧化材料、碳化材料、锆系列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工业用氢氧化钠、氢氧化钠(食品级)、片碱、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有效氯大于5%)、盐酸、硫酸、硝酸、氯化氢、氢气、氮气、氨、十水硫酸钠的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企业人员内部培训;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钢管、阀门、建材的销售;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的生产、供应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状况:根据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5,819,887.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002,757.48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252,303.9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95,526.48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8、主要股东:新特能源公司控股股东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89.SH),持有其64.52%的股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饶市晶科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特能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9.00%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与新特能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2023年1月至2030年12月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原生多晶硅336,000吨。

(二)定价规则:双方每月25日开始商谈次月订单方案,双方次月订单确认及签订时间不得晚于商谈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买卖双方订单参考当期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三)协议执行预付款: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该预付款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冲抵货款。

(四)结算方式:以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汇的付款方式支付。

(五)交货及费用承担:新特能源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交货地点为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生产使用地点,或生产基地就近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由公司自提并承担卸车、清站(港)及费用,以《合同执行确认单》约定为准,限中国大陆境内。

(六)协议履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七)违约责任:1、本协议期限内,因公司原因导致采购数量不满足本协议要求,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视为公司违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期限内,因新特能源公司原因导致供应数量不满足本协议要求,或逾期交货的,视为新特能源公司违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货物只能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生产自用,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合同货物流入市场或第三方,否则视为公司违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在使用硅料过程中,因公司生产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责任由公司承担。

5、质量发生争议后,买卖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经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卖方供应的当月订单产品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的,双方可通过退货、换货、调价处理、解除当月订单等方式解决纠纷。

(八)协议的生效: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长单采购合同,具体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最终实现的采购金额可能随市场价格产生波动,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长单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公司多晶硅的长期稳定供应,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因本合同为长单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合同最终执行情况。

2、本合同预计合同金额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最新(即2022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进行测算,实际采购价格双方采取月度议价方式确定,因此实际采购价格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及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调整。本次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修订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万元(含1,0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修订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万元(含1,0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做了进一步考量,并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测算。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系列文件的修订情况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4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科能源”)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1,000,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1,0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3年1月末前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7月31日全部转股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4,140.99万元和53,059.04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0%、增长20%、增长4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45元/股(该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初始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上述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有效提升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随着项目的投产,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积累生产经验,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提升生产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打下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深耕光伏行业,对全球光伏行业的技术及业务发展路径、未来趋势等有着深刻的理解,具备较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高效的执行能力,能够保证公司及时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带领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凝聚了全球的优秀人才,在全球市场进行业务布局,核心团队长期从事于光伏产品和光伏系统业务,具有丰富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经验。专业的核心团队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并在行业波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了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公司拥有高效的科研平台,目前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级科研平台认定,以及13个省级科研平台和1个省级创新团队,公司拥有配套独立的分析测试实验室,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证,并获得美国UL实验室、德国TUV NORD等第三方机构国际资质认可。公司拥有1,000余名研发和技术人员,其中核心人员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省级研发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研发经验丰富。公司目前在硅片、电池、组件各环节储备的相关技术丰富,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较为丰富。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着眼于全球光伏市场,以此建立了“全球化布局、本土化经营”的销售布局战略,自2010年开始经历了十多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全球分布、本地营销的立体化销售网络,销售网络在广度、深度两方面布局良好。目前,公司已在全球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组建本地专业化销售团队,成为公司实现全球销售的重要抓手,也是公司多年实现全球组件出货第一的基础支撑。公司积累了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建立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多家境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六、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硅棒、电池片、组件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一体化产能实力,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抓紧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二)加强募集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重新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