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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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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165 公司简称:荣晟环保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78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件、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雄伟先生主持,应当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议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目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在考虑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26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650.00万元的因素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本数);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C)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A)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B)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或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C)当公司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D)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F)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G)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H)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通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会议召开日前3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本规则项下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拟变更可转换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D)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息;

(E)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F)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G)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H)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I)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J)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K)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L)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债券受托管理人;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D)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在考虑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26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650.00万元的因素后,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项作出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制定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包装”)。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全资子公司荣晟包装拟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为荣晟包装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冯荣华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33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以上数据仅为子公司单体报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拟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荣晟包装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荣晟包装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目前荣晟包装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新增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本次新增担保1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5%。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1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9号)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发行人民币3.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荣晟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自2020年2月3日起开始转股。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荣晟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于2022年6月28日赎回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荣晟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晟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截至2022年6月27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累计327,368,000元“荣晟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公司总股本为278,431,276股,注册资本亦相应增加至278,431,276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2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及文件于2022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3月末实施完毕,并于2023年9月末全部完成转股。该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4.05元/股,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日(2022年8月2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441.6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08.48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2021年持平。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2022年6月,公司以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255.66万元。2023年度,假设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2022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并且通过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在2023年6月实施完毕,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票股利分配。2023年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仅为基于测算目的之假设,不构成公司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7、公司2019年7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前次可转债”)已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本次测算假设未考虑前次可转债在2022年度内转股的影响。

8、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7,033.73万元;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有)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9、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27,843.13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暂不考虑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10、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假设2022年度、2023年度不存在除本次募集资金、利润分配、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1、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2、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和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上述测算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分别计算所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若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将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牛皮纸、瓦楞原纸、纸板、蒸汽的生产和销售业务。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向公司的纸板生产、热电联产升级、环保设施改造等现有业务及同为造纸领域的芳纶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市场地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深耕于造纸领域多年,培养造就了一支具备良好技能的职工队伍,公司拥有符合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各类人才,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生产和新品研制开发经验。

公司于2001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2012年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申请获得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专利90项,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公司秉持环境友好、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污水治理、节能减排和资源再利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先后获得浙江省污染减排先进企业、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浙江省造纸质量信誉双优企业、2021年浙江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等荣誉。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式,充分发挥循环经济优势、环保优势、产业链优势、产品结构优势、区位优势、管理优势、热电联产优势、创新研发优势,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的经营宗旨,在严把产品质量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主业,进一步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将公司在造纸行业的优势向下游行业深度延伸,努力提升并保持公司盈利水平,保障股东的长期利益。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运用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定,《公司章程》中制订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公司专门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制订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冯荣华及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承诺如下: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6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

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鉴于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考虑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体工作安排等因素,董事会决定暂不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另行召集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9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本次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全资子公司浙江荣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新材料”)与陕西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陕科大”)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后续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等事项均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2、《战略合作协议》未涉及合作的具体金额,未来合作中的投入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及荣晟新材料尚未开展该合作领域的实际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储备及项目储备有待进一步提升,在专业人员储备和项目储备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双方合作内容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因相关行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双方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主营业务为原纸、纸板和蒸汽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芳纶纸基新材料是一种由芳纶纤维为主要原料制备而成的新型纤维复合纸,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主营业务尚不具备影响。

6、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项目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使学校专业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促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企业生产技术进步,更好地利用高等学校和企业在人才资源、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芳纶纸基新材料项目”一致同意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事业单位名称:陕西科技大学

2、负责人:李志健

3、开办资金:271,241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630669J

5、举办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6、登记机关: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8、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理学类、工学类、文学类、管理学类、医学类学科,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相关继续教育、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相关社会服务。

9、关联关系:陕科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陕科大创建于1958年,时名北京轻工业学院,是新中国第一所轻工高等学校。陕科大作为“西迁群体”之一,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历经“三次创业、两次搬迁、一次划转”的奋斗与辉煌,秉承“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求实创新、锐意进取的科学精神和扎根西部、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为内涵的“三创两迁”精神,恪守“至诚至博”校训,培养了17.7万余名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2022软科中国大学综合排名”中居全国第132位。目前,陕科大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及“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是陕西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于2022年8月26日在浙江以书面方式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及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荣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新材料”或“甲方”)

乙方:陕西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陕科大”或“乙方”)

(一)合作背景

鉴于荣晟环保与乙方具有多年产学研合作基础,为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拓宽合作领域,有效整合资源,甲方将与乙方高性能纤维和纸基功能材料团队进行深度产学研合作开发,同时依托乙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不断攻坚芳纶纸基功能材料核心技术,将其转化为荣晟新材料核心竞争力的强劲来源。

(二)合作内容

1、校企产学研合作

(1)乙方针对甲方在工业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攻关项目,积极向甲方推荐合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可优惠转让或联合开发);甲方积极组织、努力推广乙方的技术成果,使其成为乙方的中试基地之一。

(2)根据甲方所提出的需乙方参与合作研究的科研课题,经双方协商,可成立甲、乙双方联合攻关小组。

(3)甲方负责提供科研经费,课题组在经费支出方面应有明细表,甲方有权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4)由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科研成果、工艺及产品等皆为双方营业机密所保护,不得泄露,不得转让第三方。

(5)为发挥双方在生产和科研中的联合科技优势,双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力量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对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技术产品进行联合投标、联合申报、联合攻关与联合开发。

(6)双方应加强相互的信息沟通和有效合作,甲方在制定中长期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时,根据需要优先邀请乙方有关专家参加,并向乙方通报企业生产中的有关信息和存在问题(需要保密的除外);乙方尽可能及时向甲方传递有关部门最新信息和参加国内外重大科技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信息。甲、乙方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并改进研究水平,并努力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项目合作

双方形成稳定合作关系,联合实施运营荣晟环保“芳纶纸基新材料项目”。

芳纶纤维由美国杜邦公司发明,具有良好的绝缘性、阻燃性和力学性能,且耐高温、耐酸碱、耐辐射,是世界三大特种纤维之一,被应用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电气绝缘、国防军工等重要领域。芳纶纸基新材料是一种由芳纶纤维为主要原料制备而成的新型纤维复合纸,作为大刚性轻质柔性耐高温复合增强材料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项目有关费用、技术指标、知识产权及利益分配等事宜,将以专项合同形式具体再行约定。

乙方确认未与除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次计划合作的“芳纶纸基新材料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或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未与除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约定相关优先受让权或项目实施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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