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2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6,717,212.51元(其中本年度使用10,098,880.35元),累计利息收入11,256,561.20元,累计手续费6,481.37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9,014,942.79元,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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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3月4日,公司、莱伯泰科天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10月26日,公司、莱伯泰科上海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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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表1。
(二)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6,500.00万元。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各项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的收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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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到期的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本金为8,000.00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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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投资产品的额度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四)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0年10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430.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额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77%。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117,924.5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XYZH/2020BJA20761”号)。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在上海新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中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且公司使用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4,0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向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由此,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发生变更,变更前的实施方式为在北京对现有房屋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装修;变更后的实施方式为除在北京建设研发中心外,同时在上海购置房产并进行必要的装修,共同建设研发中心。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内容不变。2021年9月24日,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购买标的房产;已向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00万元,提供无息借款4,000.00万元。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变更为“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暂定名,最终以当地审批机关核准为准),原项目以自有资金继续在美国完成。新项目总投资为7,800.00万元,拟使用“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合计7,467.60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莱伯泰科上海员工在办理该公司的税务相关手续时,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均设置为税务局扣缴税款的协议账户。2021年12月划付税款时,经办人员在系统中错误勾选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导致从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缴税款共计两笔,分别为:2021年12月6日划付税款129,194.66元,2021年12月13日划付税款1,787.60元,合计130,982.26元。经公司进一步核查,2022年1月至4月,从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缴税款合计1,146,083.07元,具体明细如下:2022年1月19日,划付税款202,248.69元;2022年2月21日,划付税款129,219.24元,2022年2月23日划付税款1,467.10元;2022年3月7日,划付税款183,243.66元;2022年4月8日划付税款997.00元,2022年4月14日,划付税款628,907.38元。加上2021年12月的税款,共计1,277,065.33元。截至2022年4月22日,莱伯泰科上海已将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税务局的扣缴税款协议撤销;上述款项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公司已于日前归还了前述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将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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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
● 新项目名称: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投资总金额7,800.00万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7,467.60万元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新项目建设周期为36个月,预计2025年9月开始逐步投入使用。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原计划投资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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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与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变更为“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暂定名,最终以当地审批机关核准为准),深度研发三重四极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突破关键共性“卡脖子”技术,实现该产品在半导体、有色金属行业的完全国产替代,引领国内无机元素痕量分析的技术发展。
本次涉及变更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原“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合计7,467.60万元。变更后用于“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新项目总投资为7,8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7,467.60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原项目经公司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在公司北京现有场所内,以公司二级子公司CDS Analytical, LLC(以下简称“CDS公司”)现有生产技术和经营体系为基础,新建“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线,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引进及人员招募等。其中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在原有厂房基础上按用途进行装修建设全封闭洁净生产车间,建设高洁净度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设备引进以自动化智能化为指导,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定制关键设备和购买标准设备,主要包括智能化配料、成膜、机械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办公设备等。项目建成后将生产“实验分析仪器耗材”,包括圆盘式固相萃取膜片、固相萃取柱、固相萃取96孔板、微波消解罐、电热消解管等产品。项目拟投资总额7,433.71万元,建设期为两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177.17万元,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467.60万元(其中含截至2022年7月31日孳息211.06万元),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原项目已投入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原项目建设地点经营场所的改造支出和相关固定资产及生产设备的购置,该地点仍将继续作为公司生产场所之一进行使用。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原项目中提及的以CDS公司现有生产技术和经营体系为基础,是指CDS公司于2018年12月购买的美国知名企业3M公司旗下的Empore品牌固相萃取膜柱技术及相关生产设备。Empore品牌固相萃取膜柱广泛销售于世界各地,是全球范围内固相萃取仪厂家的优选耗材。原项目拟将该系列产品生产工艺转移到国内,实现该产品的国产化。但由于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及反复,尤以CDS公司所在美国更为严重,导致中美两国的货物运输、人员往来受到严重影响,Empore固相萃取膜的专有生产设备不能顺利到港,相关技术人员无法自由往来国内对该生产线进行建设以及对国内员工进行生产实操培训。另外,募投项目之一的“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部分生产线原计划在2021年可从北京迁出到天津,腾出来的北京厂房用于原项目的建设,受疫情影响迁出计划目前尚未完成,致使原项目主要生产线的建设一拖再拖。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公司拟对原有募投项目“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作出变更。结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规划及产业布局投入的审慎考虑,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在美国CDS公司自有厂房内对耗材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生产设备,优化生产工艺,充分保障Empore固相萃取膜的高品质、高性能和高竞争力;同时将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投入到新项目“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中。上述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产业布局的实施进度,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运行效率。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新项目为“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研发及生产项目”,将围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行业应用,研发三重四极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MS/MS关键卡脖子的“离子透镜提取-传输系统”、“ICP冷焰和热焰离子化控制”、“样品前处理与ICP-MS分析仪器联用”等共性技术,配套开发样品前处理和分析仪器联用的全自动有色金属样品直接富集进样ICP-MS分析系统、全自动稀有金属液体样品直接富集进样ICP-MS分析系统、全自动有色金属工厂过程质量在线ICP-MS分析方舱系统产品、应用于环保领域的在线监测系统。
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在公司自有土地上,利用原有厂房面积共3293平方米进行生产环境改造,购置安装产线升级设备,建设应用及检测实验室,研发生产工艺,实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三重四极杆质谱系列产品产业化。
(二)项目总投资及建设方式
新项目总投资7,8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7,467.60万元和公司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周期为36个月。具体项目投资金额及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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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各行业的检测标准要求日益严格,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含三重四极杆MS/MS)在国内各领域的应用需求剧增,涉及场景也非常广泛。如在环境监测领域用于水、大气、土壤中痕量金属和非金属检测;在地质科学、生物科学、农业生产、材料科学、冶金工业等行业从样品前处理、进样技术、内标元素等多个方面都有应用;在医药学领域,由于ICP-MS具有极低的检出限,灵敏度高,线性范围宽,特别适合对多种样品中微量、痕量元素进行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高新材料的应用将越来越多,高纯的原材料制备对高新材料的制造应用将十分必要,因此高纯材料的分析也十分重要。不仅要对高纯物中的杂质元素进行分析,还要对高纯物中存在的其他成分分析,检测难度很大,这就要求检测仪器的灵敏度高、检测限低,ICPMS/MS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新项目开发的产品在高纯稀土检测、半导体检测中将发挥巨大作用。目前这个领域市场上应用的仪器绝大部分为进口品牌,在科学仪器国产替代的政策指引下,国产的高端ICP-MS需求必将上涨,可以预期,公司的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将有广泛而稳定的需求基础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项目风险分析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潜在的新进入者与行业内现有竞争对手两种竞争力量的逐步加剧,公司一边将面临进口品牌市场打压和低价竞争的风险,一边要面临国内新进入者利用多种竞争手段抢占市场的风险。国外企业为了生存及竞争的需要,会采取低价、贴牌、国内建厂等策略打击竞争对手,因而引起公司产品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公司收益。国内新进入者在初期往往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以争取跨过市场门槛,虽然成功率较低,仍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技术人员不足及流失的风险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技术及全自动的固体和液体前处理技术是旨在解决国家高端科学仪器装备技术卡脖子的问题。目前国内技术储备不足,处于追赶状态。新项目产品在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国际合作及公司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较早参与了国内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的开发,通过多年的行业应用和技术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并使公司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优势。本公司核心技术团队自组建以来,一直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对技术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内对优秀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如果今后发生重要技术人员离职,而公司不能及时做到人员接替,将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才不足或流失的风险。
3、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多方面协同配合,项目周期较长,涉及环节较多,人员规模将大幅增长,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对公司内多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进行及时调整,这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在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新项目建设的质量、预算和安全管理,并持续跟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积极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新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五、新项目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待项目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审批等手续。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做的安排,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收益,符合提升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招商证券将持续关注莱伯泰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敦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与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莱伯泰科实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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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9)。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下转4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