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063 公司简称:禾望电气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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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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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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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3、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
5、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玉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追加不动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6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6元,共计募集资金80,16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6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7,56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44.44万元,加上坐扣承销费2,600.00万元中包含的进项税147.17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5,862.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60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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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的差额系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4,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17年7月21日,本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慧支行(2018年12月27日该账户注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7月21日,本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禾望)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已更名为广州东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0年5月29日该账户注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8年1月2日,本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禾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0年05月29日该账户注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8年3月29日,本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禾望于2018年3月2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2020年05月28日该账户注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自新签订的监管协议生效之日,原公司、苏州禾望及华泰联合证券有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签订的原监管协议终止。
2019年8月30日,本公司、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禾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经签署的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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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011.3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新一代海上风电大功率变流器及低压工程型变频器系列化产品研发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7-263号)。公司于2018年1月完成募集资金置换。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情况业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上述资金于2022年3月22日划转到公司一般户,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资金未归还。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新一代海上风电大功率变流器及低压工程型变频器系列化产品研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提升公司整体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产品品质,满足市场对智能电气成套设备的更高要求。苏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旨在实现公司在产品生成工艺和生成效率上的提升,增强产品竞争力,无法直接量化其实现的收益。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于深圳市南山区采用购置场所的方式建设研发中心,但考虑到公司研发人员增加后开展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 2014 年该项目可行性论证至今,深圳房产和土地价格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公司拟采用其他方式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原实施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威新软件科技园变更为位于东莞松山湖西部研发区研发中一路东侧地块。公司通过实缴注册资本的形式提供给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东莞禾望于2019年3月28日取得东莞松山湖西部研发区研发中一路东侧地块,建设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项目拟投资26,811.58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23,827.77万元,使用企业自有资金2,983.81万元。本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较原项目投资金额22,966.00万元增加861.77万元系于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上述情况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本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对此次变更进行了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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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完工,故本年度实现的效益和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填写不适用。新一代海上风电大功率变流器及低压工程型变频器系列化产品研发项目、苏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详见三(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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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70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
追加不动产抵押
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博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博润”或“债务人”)于2021年1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通城南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博润向工行南通城南支行申请5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禾沃谷能源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海安博润100%股权质押给工行南通城南支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见2021年1月21日和2021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股权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禾望电气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一、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追加不动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不动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申请借款,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子公司执行董事或子公司执行董事授权人士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二、抵押人、出质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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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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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
抵押人:海安博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3、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4、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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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
出质人:海安博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4、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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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海安博润追加抵押物和质押物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正常经营需要,海安博润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本次抵押和质押的担保风险可控,其抵押不动产权和质押应收账款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博润以其不动产作抵押和应收账款作质押借款的相关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抵押合同;
4、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71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6日(星期二)上午 10:00-11: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2年08月30日(星期二)至09月0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ir@hopewind.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09月06日上午10:00-11:00举行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6日上午 10:00-11: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韩玉先生
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济洲先生
财务总监:陈文锋先生
独立董事:刘红乐女士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09月06日(星期二)上午 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08月30日(星期二)至09月0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r@hopewind.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5-86705230
3、电子邮箱:ir@hopewind.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68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3、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
5、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陆轲钊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追加不动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禾望电气2022年半年度
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一一光伏》(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半年度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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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经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概况之用,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73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二审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之一
● 涉案的金额:1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暂未开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丁文菁女士就与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丁文菁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丁文菁
被上诉人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事实及理由总结如下,具体详细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体现如下:
1、上诉人认为本人并非被上诉人的交割前股东之一,且自身也并非专门从事股票交易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规则根本无任何概念。并且,被上诉人从未委派任何工作人员向上诉人告知、提示、或督导告知有关股票减持的规则。
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公告权益变动前,未向上诉人作任何提示或督导。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证据《承诺函》,对于这份文件是否与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14日发布公告中所附记载的《承诺书》为同一份文件尚有待进一步查明。
3、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历次发布的公告都是其公司单方面发布的,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要求上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必须每篇公告都要去了解,一审法庭不能以被上诉人发布了公告就此推定上诉人对所发布的公告内容都要有义务去了解、并知晓具体内容。若是这样则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2)证监会所发布的警示函文件,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就已提出行政复议,开庭时也告知法庭复议结果、并同时告知上诉人已就复议涉及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故证监会发布的警示函文件法律效力尚有待进一步司法确认。
4、上诉人认为其超额减持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公司股价产生大幅度下跌,相反客观上被上诉人公司股价在该段期间是一路上扬,但仍以公告方式广而告之各股民,上诉人减持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民的利益,这样的陈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所谓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民利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二审暂未开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上诉状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体现如下:
1、上诉人与案外人夏泉波协议离婚前,并非被上诉人的股东之一,且自身也并非专门从事股票交易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规则根本无任何概念。2019年8月9日离婚时,上诉人与案外人夏泉波所签的离婚协议中也仅是笼统的记载了要与夏泉波就涉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票等意思表示保持一致,但具体事项并无任何记载。据此,上诉人在未专门从事股票交易工作的情况下,根本无经验来主观判断离婚协议笼统记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另,上诉人自离婚后并未马上与案外人夏泉波办妥相关股票非交易交割手续,直至2021年5月19日才办妥股票非交易交割手续。在此期间,被上诉人自获悉案外人夏泉波离婚、且需要分割相关股票至上诉人名下的情况下,从未委派任何工作人员向上诉人告知、提示、或督导告知有关股票减持的规则。
2、2019年8月14日,被上诉人在发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同样也未曾就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特别是本案中涉及法定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仍应受一定数量的限制。)向上诉人作任何提示或督导。相反,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证据《承诺函》,对于这份文件是否与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14日发布公告中所附记载的《承诺书》为同一份文件尚有待进一步查明。
另外,被上诉人一审中陈述《承诺函》共计3页,最后签名页为上诉人本人签名。对此,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中虽表示无法准确辨认是否为本人签名,但法庭并未告知上诉人表述不明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更未向上诉人释明是否需要提起笔迹真伪的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中竟然出现“在本院释明如其仍不明确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上诉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认定事实,这明显是一审法庭作出的错误事实认定,是否有判决书记载的认定事实,在听取一审庭审录音即可清晰还原相应事实,还请二审法庭予以核实并作出准确认定。
3、有关《承诺函》是否具有真实、合法有效。如上文赘述,上诉人并未明确承认《承诺函》第3页上的“丁文菁”签名为其本人亲自书写,一审法庭仅凭上诉人未明确表示否认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显然有失公允。况且,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明确自认《承诺函》仅有一份,在被上诉人保管。在此情况下,结合《承诺函》共计3页,仅第三页处存在“丁文菁”字样,真他两页无“丁文菁”签名痕迹,故第1、2页中到底记载了什么内容只有被上诉人知道,不排除被上诉人可随意更换或调整第1、2页记载内容的情况,这样《承诺函》又何来真实性、合法性可言。至于一审法庭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上诉人行政复议书称述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联系上诉人,携带文件要求上诉人签字的事实,以此来推定上诉人对于《承诺函》签署以及函中所记载内容是知晓的。对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虽提到被上诉人联系她、并携带文件要求上诉人签名。但在这节事实中,上诉人确认是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并要求上诉人签署相应文件,但当时这个过程仅有短短的不到5分钟时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根本未告知上诉人需要签署什么文件,仅是让上诉人在空白页上签名,签名后也未将所签文件留存一份给到上诉人,更未在签名后向上诉人明确宣导所签的是什么文件。在此情况下,一审以此作为证据佐证上诉人已经签署《承诺函》、且对承诺函中涉及的内容已知悉无异议,这样的认定明显存在偏听、偏信被上诉人一方,从而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二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4、一审中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其他证据“例如:被上诉人历次发布的公告中涉及股东股票减持规则、证监会及上交所出具的文件等”,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历次发布的公告都是其公司单方面发布的,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要求上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必须每篇公告都要去了解,一审法庭不能以被上诉人发布了公告就此推定上诉人对所发布的公告内容都要有义务去了解、并知晓具体内容。若是这样则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2)证监会所发布的警示函文件,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就已提出行政复议,开庭时也告知法庭复议结果、并同时告知上诉人已就复议涉及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故证监会发布的警示函文件法律效力尚有待进一步司法确认。同时,证监会所作出的警示函文件所依据的也是《承诺函》是否有效,以及上诉人在假设《承诺函》有效前提下是否违反了承诺函记载的内容。这同样也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对此作出相应认定,现并无有效法律裁判文书确认《承诺函》有效的前提下,一审法庭并不能以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监会警示函文件作为定案的佐证证据之一。
5、2021年9月18日,被上诉人发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一份。公告内容称:“……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推算股东丁文菁女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6,700股,超过了股东丁文菁女士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的股份数额,合计超出1,741,700股……”、“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丁文菁女士作出的承诺。”在这份公告中,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在8月份减持股票后,客观上并未造成公司股价产生大幅度下跌,相反客观上被上诉人公司股价在该段期间是一路上扬,但仍以公告方式广而告之各股民,上诉人减持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民的利益,这样的陈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所谓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民利益。况且,所谓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民利益,前述的利益有很多种表现方式,但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股价产生大幅下跌的现象,这样才能充分表现出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民的利益。显然这在上诉人减持股票后并未发生,那么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就不能主观随意的说上诉人的减持已给公司及其他股民造成严重利益受损。被上诉人这样恶意虚假的陈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客观事实,以及合理尺度,已构成对上诉人的名誉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