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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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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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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战略配售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方投行网站(http://www.orientsec-ib.com)首页“新闻与公告”中的《德邦科技网下投资者信息备案》进入登录页面,也可直接通过登录东方投行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ar.orientsec-ib.com)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需提交的资料:《承诺函(电子版)》、《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承诺函(电子版)》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东方投行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ar.orientsec-ib.com),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Chrome浏览器),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短信验证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用于一个投资者登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科创板项目——德邦科技——提交资料”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报备资料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a、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电子版)》。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电子版)》,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电子版)》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b、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

c、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档。

d、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e、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f、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模板下载路径:https://star.orientsec-ib.com——德邦科技——模板下载。

2)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8月26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2年8月26日,T-8日)(加盖公司公章)。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方投行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上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g、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9月1日(T-4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23153791。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初步询价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9月1日,T-4日)13:00-14:30、15:00-22:00或初步询价日(2022年9月2日,T-3日)6:00-9:30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2、定价依据应当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及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上传的内部研究报告以及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原则上应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请网下投资者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通知执行。网下投资者所上传的定价依据等文件,将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9月2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8月26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申购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机构;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2年9月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说明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理由及定价依据;(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的差异;(3)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4)上交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9月9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0%,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时需一并划付对应的配售经纪佣金。配售对象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获配股数×发行价×0.50%(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7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9,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9月5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9月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9月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9月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9月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2022年9月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9月5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2022年9月7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9月8日(T+1日)在《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2年9月7日(T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限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2年9月9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向上取整计算)最终获配账户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2年9月13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号确定的具体账户数不低于最终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9月14日(T+4日)刊登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限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2年9月2日(T-3日)前,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9月14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2年9月9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2年9月9日(T+2日)16:00前到账。

配售对象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获配股数×发行价×0.50%(四舍五入精确至分)。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9月14日(T+4日)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9月1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9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066.8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9月1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海华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3-3号(C-41小区)

联系人:于杰

电话:0535-3467732

传真:0535-346992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9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3153791

传真:021-23153501

发行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